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靖远县城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六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靖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为靖远县城市规划区域内,东至东二环路、南至乌兰山下、西至祖厉河、北至黄河边。

三、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保护区;

(四)输变电设施、架空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学校、医院及敬(养)老机构所在区;

(七)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区;

(八)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

(九)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或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燃放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未获准焰火燃放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营造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良好环境。

八、投诉举报电话:

靖远县公安局:(0943)6121407

靖远县应急局:(0943)6134519

靖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943)6129717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0943)6120805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附:靖远县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示意图。

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