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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金塔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金塔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予以公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法〔2022〕6号)同时废止。

                                                                                                                                                                   金塔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10日

附件1

金塔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塔县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塔县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包括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和雪茄烟零售点。经营者申请在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与雪茄烟零售点之间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遵守变更后烟草制品零售点对应的合理布局规定。

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雪茄烟及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

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以下简称“零售点”)

  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以下条件设置:

(一)城区街道、乡镇街道、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区范围内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距离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0米;

(二)以行政村为单元,且不在乡镇中心集贸区的,常住人口不足300人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300人的,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范围内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0米;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距离最近零售点不少于500米;

(四)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等场内区域,零售点与场内区域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市场外围沿街零售点间隔距离按不少于80米设置。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距离最近零售点不少于300米;

(五)特殊市场单元按以下规则设置零售点:

1.经营场所进出口位于居民小区、农场、高等院校、工矿企业等区域内部的零售点,应按内部常住人口数量设定零售点数量。常住人口不足500人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超过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该区域内部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

2.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等场内区域,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与场内零售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机构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且不得设置在同一楼层;

3.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旅游景点内设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封闭式高速公路单侧单个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其他公路单侧单个服务区内,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4.施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在建工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在建工程零售点应设置在工程项目内部的便民消费区域,且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以上2年以下;

5.监狱、看守所、部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

6.金塔核产业小镇、甘肃酒泉核产业园内部、北河湾矿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零售点设置与最近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

7.甘肃酒泉核产业园龙安三期等建设项目及后期开工项目生活基地,每个生活基地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

8.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零售点按照与最近已设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0米设置。如与行政村、组等特殊区域重合的,以国道、省道标准执行。

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公共利益原因,导致原零售点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原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由本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隔距离给予适当放宽,每名经营者在本辖区内仅限享受一次该放宽政策:

(一)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自退役命令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70%执行。

(二)具有自主经营能力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具体放宽标准如下: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一级,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二级,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60%执行;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三级,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70%执行。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距离、数量限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除外。

(一)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申领许可证的,每户仅限享受一次政策;

(二)因新、改(扩)建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点设置要求,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且持证人未发生改变的,但仅限享受一次。

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定内待拆迁建筑等,但以下情况除外,候车大厅、候机大厅、商场和超市使用固定柜台经营的,在建工程或工矿企业彩钢板房、集装箱房、钢结构房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无墙体隔离可通行,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石油、天然气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以及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能站(包括但不限于加油、加气、加电、加氢站)便利店除外;

4.无法核查是否与住所相独立或是否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建房、未装修完成的毛坯房等经营场所;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机构、党政机关内部等;

6.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机构,以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培训及托管机构、母婴用品店、少年宫、文具店、玩具店等;

7.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间隔距离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位于乡(镇)街道、村(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间隔距离50米以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规定

第九雪茄烟零售点采用“数量控制”模式,辖区雪茄烟零售点设置1个,数量达到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十条  雪茄烟零售点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物。

第十一条雪茄烟零售点应符合普通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方面禁入条件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及说明:

(一)本规定中的“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等零售业态的认定,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发布的《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为准;

(二)金塔县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特殊市场等范围界定(见附件1)执行;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的学校。专门学校,是指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是指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包括公立、私立幼儿园;

(四)“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是指主门出入口(详见附件2);

(五)“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半封闭场所;

(六)“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七)本规定涉及的“以上、以内、超过、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八)本规定涉及的“常住人口”“户数”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辖区公安部门、统计部门或街道(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数据为准,自提供之日起1年内有效;

(九)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依据《酒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勘验规则》(见附件3)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金塔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金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法〔2022〕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金塔县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特殊市场等范围界定

根据《金塔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对全县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特殊市场范围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区认定

东起环城东路以西,西以环城西路以东,南以光电大道以北,北以环城北路以南。

二、关于乡镇街道认定

金塔镇、东坝镇、大庄子镇、中东镇、西坝镇、鼎新镇、航天镇、古城乡、羊井子湾乡政府所在地街道。

注:金塔镇政府所在地根据政府建设规划为城区。

三、关于行政村认定

序号

乡镇

行政村

数量(个)

1

金塔镇

金大村、塔院村、边沟村、西沟村、东星村、红光村、中杰村、营泉村、胜利村、五星村、上杰村。

11

2

东坝镇(含三合办事处)

梧盛村、渠东村、三上村、大坝村、下黑树窝村、三下村、烽火坪村、小河口村、永光村、榆树沟村、古墩子村、下新坝村、大柳林村、红星村、天潭村。

15

3

大庄子镇

大庄子村、牛头湾村、三墩村、永丰村、头墩村、双新村。

6

4

中东镇

上三分村、官营沟村、上四分村、三湾沟村、营田地村、团结村、中五村、下四分村、梧桐坝村、王子庄村、潮湖生活区。

11

5

西坝镇

西移村、西红村、晨光村、金马村、张家墩村、高桥村、共和村、双雁村、生地湾社区。

9

6

鼎新镇

上元村、洪号村、新西村、进化村、头分村、东明村、新民村、友好村、夹墩湾村、芨芨村、双树村。

11

7

航天镇

航天村、西和村、双城村、三星村、天仓村、大湾村、永胜村、东岔村、永联村、营盘村、中丰村。

11

8

古城乡

头号村、移庆村、四分村、上东沟村、旧寺墩村、古城村、新光村、新丰村。

8

9

羊井子湾乡

金新村、羊井子湾村、大泉湾村、榆树井村、黄茨梁村、双古城村。

6

四、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认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包括但不限于金鑫工业园、北河湾矿化工业园区(生产区)、穿山驯矿化工业园区等。

五、关于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单元认定

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建材市场、众鑫市场、华泰市场、电器市场、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等。

六、关于特殊市场单元认定

甘肃酒泉核产业园内部、北河湾矿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金塔核产业小镇、甘肃酒泉核产业园龙安三期等建设项目及后期开工项目。

附件3

金塔县城区及乡镇农村学校的认定

根据《金塔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对全县城区及乡镇农村学校的认定如下:

一、城区学校的认定

城区中小学:金塔县中学、金塔县第二中学、金塔县第三中学、金塔县第四中学、金塔县汽车维修中等专业学校、金塔县解放路小学、金塔县南关小学、金塔县南关小学分校。

城区幼儿园:金塔县幼儿园、金塔县第二幼儿园、金塔县第三幼儿园、金塔县第四幼儿园、金塔县红太阳幼儿园、金塔县金豆幼儿园。

二、乡镇农村学校的认定

乡镇农村中小学:金塔县北苑小学、金塔县羊井子湾小学(含幼儿园)、金塔县大庄子小学、金塔县古城小学、金塔县中东小学、金塔县西坝小学、金塔县核产业小镇学校、金塔县鼎新小学、金塔县三合小学、金塔县东坝小学。

乡镇农村幼儿园:金塔县航天中心幼儿园、金塔县双城幼儿园、金塔县三合天谭幼儿园、金塔县中东小学附属幼儿园、金塔县古城小学附属幼儿园、金塔县西坝小学附属幼儿园。

附件4

酒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勘验规则

为统一测量标准,规范勘验实施过程,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勘验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酒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酒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以下简称“间距”)测量及经营场所内部勘验。

二、规范要求

间距测量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对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三、勘验标准

测量点以申请点和参照点的出入口为中心,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扇门的,以两者最近出入口中心为测量点;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参照点的,以学生正常出入口中心为测量点;商场、超市、市场内以柜台、摊位区域为经营场所的申请点,以其柜台、摊位出入口中心为测量点。如下图(红色标注点为测量点,下同):

(一)非道路区域

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非道路地面区域(包括步行街、市场内等情形)的间距测量,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二)道路区域

1.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平直道路同侧,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2.申请点和参照点位于交叉路口同侧,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3.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曲线道路同侧,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4.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交叉路口两侧,有人行横道的,按行人绕行人行横道的最短通行距离测量,如下图:

 

5.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交叉路口两侧,无人行横道的,虚线车道区域按通行最短距离测量至另一侧,如下图:

 

6.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单黄线或双黄线的道路两侧,按绕行人行横道的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7.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虚线道路两侧,按绕行人行横道的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8.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虚线道路两侧,无人行横道的,虚线车道区域按行人通行习惯最短距离测量至另一侧,如下图:

 

9.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虚实结合线道路两侧,无人行横道的,车道区域按虚线最短通行距离测量至另一侧,其他区域按两点之间无障碍最短距离测量,如下图:

 

10.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虚线道路两侧,存在阻碍通行固定障碍物的,且无人行横道,车道区域按直线最短通行距离测量至另一侧,如下图:

 

(三)特殊区域

1.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以台阶、楼梯、电扶梯通行的,以其坡长进行测量,如下图:

2.申请点或参照点位于大楼内部不同楼层,以垂直升降电梯通行的,以楼层垂直层高进行测量,如下图:

3.封闭式道路中间存在天桥、地下通道的,以通过天桥、地下通道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四、附则

(一)本规则所称障碍物,是指政府相关部门设置的导致行人无法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以及各类河流、湖泊、建筑物等物理屏障。包括但不限于桥墩、变压器、电信设施(柜)、隔离栏、绿化带等设施;固定花圃(盆、坛)、立柱、高度在70cm以上的台阶或其它影响人正常通行且无法直接通行、影响实施测量的固定物体。

(二)临时性设置的相关设施、小区消防门、道路阶段性施工或放置物品影响测量等情况均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障碍物。

(三)以上测量标准均为理想状态下的测量方式,实际测量中,核查人员应按照实际地形条件,在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行人日常道路行走轨迹的最短有效间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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