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怎么理解?为什么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法所称的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平时对抗震救灾保持地面建筑稳定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与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相比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仅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城市用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的规定,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建筑项目。
城市规划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关键词:新建民用建筑防空
关联事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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