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
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立案
1、首先对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劳动关系明确的、立案受理依据充足的, 劳动人事争议在仲裁受理范围的、符合地域管辖受理条件的、委托权限明确的,予以受理;
2、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面交申请人,并告之其向人民法院投诉进行处理;
3、对申请人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核,对申请请求不明确的、劳动人事争议不在仲裁受理范围的立即指出,并要求申请人进行更改,不予更改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书,在2日内起草立案受理审批文书,安排开庭日期,并送领导签字立案。
5、立案后1日内准备好相关文书,将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面交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收件回执上签字;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辨书、举证通知书由快件邮寄给被申请人,在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将其快件收件回执贴在卷宗内,移送至仲裁庭处理。
三、调解
1、仲裁庭接受立案。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立案审批表、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被申请人答辩期征询登记表、举证材料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执、立案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材料。
2、庭前提写庭审提纲
根据立案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材料,针对申请人申请请求,列写庭审提纲。
3、组织开庭
( 1 ) 双方当事人不到庭或者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处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2 ) 庭审的要求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 3 ) 庭审笔录的要求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 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 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组织合议庭的,应当在庭后组织会议讨论, 做好会议记录。
4、庭审前后和解和调解的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 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审理期限
( 1 ) 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形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 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②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④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⑤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⑥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 2 ) 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 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 3 ) 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处理。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按照规定履行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后,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6、制作文书
正常情况下,于庭审后一周内写好裁决书样稿,报院长签发。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 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 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文书
送达回执上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劳动者人数达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上述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采取“布告”形式送达仲裁文书。
关键词:人事争议调解
关联事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