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奖励

1.项目用地可享受30%的土地价格优惠(5.2万元/亩);同时,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当固定资产投资达0.5-1亿、1-2亿、2-3亿、3-5亿、5亿以上时,土地出让金(经开区留成部分)按照20%、30%、50%、80%、100%比例给予以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开区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二、厂房租赁补贴

1.在经开区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租赁经开区自有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元/平方米的,五年内给予厂房租赁费补助:第一年全额补助;第二、三年按50%补助,如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全额补助;第四、五年,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全额补助,500万元以上按50%补助,500万元以下不予补助。

2.在经开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租赁经开区内企业厂房用于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元/平方米且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厂房租赁费补助:第一年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助租赁费,第二年减半补助;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达规入库的,从达规入库当年开始连续三年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助租赁费。实际租赁费用10元/平方米/月以下的,按实际租赁费用补助。

三、基础设施费补贴

对新引进工业项目生产车间(不含仓储办公等辅助用房)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全额补助,用于厂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达规入库奖励

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经开区次年再对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营业收入奖励

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12%以上、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创新发展奖励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20万元补助,复审通过的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5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复审通过的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万元。

2.对当年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等国家级(含部委)称号的经开区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

七、进出口奖励

年进出口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当年新增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进出口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50%给予奖励。

八、运费补贴

对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设备(零部件)外销本省内其他市(州),按实际产生的运费税后部分给予10%奖励,最高每户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设备(零部件)外销省外的,按实际产生的运费税后部分给予20%奖励,最高每户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九、互助促销奖励

对市域内装备制造企业相互购买设备(零部件)和服务的,当年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以上年采购额为基数,基数内给予0.2%的奖励,当年增长部分给予0.5%的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人才奖励

对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名),前三年其工资薪金及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三年后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继续给予奖励,达不到的不再奖励;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生每年给予2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年给予1元,硕士研究生每年给予6000元的安家费;对入住经开区人才公寓的,租金由经开区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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