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补齐产业发展短板,推动工业和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第一条 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单个企业当年在我市实缴税金首次达到3000万、5000万、1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激励企业创新发展。工业企业设计产品当年在国家工信部或甘肃省政府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特、一、二、三等奖(或特、金、银、铜奖)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工业产品被工信部门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产品(新产品)特、一、二、三等奖的,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认定的产品,给予特等奖10万元奖励、一等奖8万元奖励、二等奖7万元奖励、三等奖5万元奖励。
对当年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发改部门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当年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对当年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认定的根据当年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对新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3级、CS4级、CS5级,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或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按照评估、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通过信息安全管理(GB/ISO/IEC27001)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SO/IEC/2000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激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端化、绿色化、信息化改造的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重复建设和扩大产能的除外)。技改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技改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技改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技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激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当年购置多关节机构手、多自由度工业机器人10台以上,用于提高生产效率,按照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节水型企业的,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激励企业“两化”融合。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于5G、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后,按设备(软件)投资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云计算、大数据等数据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在酒泉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暨绿色数据中心产业园落地建设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或托管、租赁服务器、标准机房,其中: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搬迁、建设设备(软件)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软件)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器托管或租赁,按照年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大数据创业创新企业,额外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酒泉市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建立实训基地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
支持5G、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企业主导的行业示范项目优秀案例,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由省级向国家级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七条 鼓励市内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当年本企业设备(零部件)外销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运费税后部分给予奖励。设备(零部件)外销本省内其他市(州),按实际产生的运费税后部分给予10%奖励,最高每户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设备(零部件)外销省外的,按实际产生的运费税后部分给予20%奖励,最高每户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市内企业互助促销。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平台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在采购招标中不得排斥本地产品参与竞争,同等条件和采购产品同等参数要求下优先考虑服务便利化、社会就业等因素,支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
对市域内装备制造企业相互购买设备(零部件)和服务的,当年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以上年采购额为基数,基数内给予0.2%的奖励,当年增长部分给予0.5%的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壮大。
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发展,对省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市级担保机构,当年为我市中小微工业和数据信息产业企业融资性贷款提供担保,对收取的担保费率在1.5%(含)、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发生额,按照担保发生额的0.3%给予奖励,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发生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奖励。
以上奖励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奖励资金”的原则,由受益县(市、区)、酒泉经开区承担。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对管辖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用奖励。
第十条 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晋位升级。对当年晋升为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一次性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相关规定
1.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当地实现纳税的工业和信息产业企业。同一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总额。
2.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一奖项多个认定的,就高享受其中一种奖励,奖励不叠加;除“第七条鼓励市内企业开拓市场”条款以外,在不同年度内,已获得过同一奖项的,不再另行奖励。
3.本政策第一条第2款、第十条中涉及到的奖励资金由市上承担;其他条款中涉及落户肃州区、酒泉经开区的企业,奖励资金承担比例按照企业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比例共同承担。企业在其他县(市)的,市上承担10%,县(市)承担90%。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依据配套考核细则组织考核。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