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合法投资经营且符合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现代农业、新能源装备制造、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文化旅游、通道物流、航天航空、核及核关联、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产业链项目。

 

第二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列入省级重大项目,优先争取省级重大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大项目;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为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重点项目,建立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第四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用地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据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实行10年、20年和30年弹性年期出让。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提前对出让土地进行勘评,推动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供地方式,市县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和不低于成本价(租)的基础上,确定工业用地价格(租金)标底,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  对省级确定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六条  对招引落地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公司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供地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鼓励招商引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市现有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新建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租赁土地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期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三章  项目奖补政策

 

第九条  对引进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奖补“一事一议”政策。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积极申报省政府奖励。鼓励县(市、区)依法依规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根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收注册资本增资等实际情况,奖补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奖励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条  对招引项目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招引项目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支持各县(市、区)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完善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支持各开发区与省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吸引和培育优质总部企业落户。鼓励各县(市、区)探索通过异地嫁接科创资源,形成研发中心在外,中试基地、生产基地、总部基地在内的协同发展模式。“飞地经济”合作机制采取双方协商、“一事一议”原则,共同研究商定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签订合作协议。“飞地经济”项目涉及的道路、电力、通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各县(市、区)优先规划、集中配套、全面保障。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我市首次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市域外上市公司总部迁入酒泉市辖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首次在“科创板”上市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8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酒泉市辖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实现融资并投资酒泉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政银企对接交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实现直接融资。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

第十四条  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投资,为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吸引战略性投资机构,以及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债券,对成功引入战略投资机构、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对其发生的担保增信费、评估费、评级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等中介费用合计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产业支持政策

 

五条  对引入本市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分别享受省级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等平台,在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5G、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后,按设备(软件)投资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引进落地被工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奖励资金的30%予以配套,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在酒泉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暨绿色数据中心产业园落地建设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或托管、租赁服务器、标准机房,其中:对企业数据中心(机房)搬迁、建设设备(软件)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软件)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器托管或租赁,按照年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大数据创业创新企业,额外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基础保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省市认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推行全链条全周期全天候服务,依法依规保障用林、用能、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配套水电路气房等基础保障。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入驻由政府修建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根据投资强度和经济贡献程度,可享受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免50%租金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的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办公用房等服务设施。办公用房前三年内按低于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第七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的“双招双引”工作机制,鼓励引进服务团队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招商企业引进专家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的,纳入市级领军人才管理,并享受同等补助待遇;支付专家或团队薪酬100万元以上的,同级财政按企业支付薪酬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的高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高职称(副高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家人才凭“重点项目高层次人才卡”可减免全市国有旅游景点门票;凭“高层次人才就医服务保障卡”,享受酒泉市医疗服务优待政策。

第二十五条  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才,优化市县两级职业院校办学方向,每年为招商引资企业培养“订单人才”200人以上。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制度,符合条件的带薪签约,以解决招商引资企业技能人才短缺问题。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科研成果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经市科技部门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巨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享受省上500万元项目转化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进人才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在享受省上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七条  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项目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招聘企业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招聘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章  服务保障政策

 

二十八  落实重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领导包联和协同推进机制推行企业创新孵化时必访、经营困难时必访、登记纳统时必访、战略调整时必访、增资扩产时必访、筹备上市时必访的“六必访”机制,实现全过程全天候为企业服务。实行重大项目代办服务,积极推行零接触、不见面审批。

第二十九条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24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强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合法权益的保障,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三十  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用地“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各类招商项目,将选址论证、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等合并开展,实行“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对重大招商项目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手续在用地批准或报部审批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一网通办”范围拓展到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推广“一照通行”改革,实现重点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证照、信息“一码展示”。探索“一证多址”改革。推行投资项目材料清单制,根据企业承诺,对已纳入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即时办结。加快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对招商引资企业采取直接取消、数据共享、部门协同、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无证明办理,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办事材料免提交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类园区管委会围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招引落地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批,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流程,招商企业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可自主查询,未压覆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立等可取”。

三十四  严格兑现向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健全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推广“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的激励约束,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或建成投产的招商项目,相应缩短其享受支持政策的期限。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对招引项目如因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和省级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级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标准或其它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享受了新能源开发资源配置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六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招商项目奖励资金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市本级、落地项目所在县(市、区)4∶6的比例分别承担。涉及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扶持奖励资金,按照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企业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酒泉高新区)可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参照本政策制定差异化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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