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崆烟法〔2023〕1号

 

平凉市崆峒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

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中队、机关各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2023年9月20日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崆峒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25日

 

 

(主动公开)

平凉市崆峒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深入贯彻落实 “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卷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平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崆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化布局的制订工作,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确保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对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各区域不同的客观事实和市场规律,结合本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科学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在严格控制布局过于密集的同时,着力提高对农村零售户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服务社会原则。秉承“报效国家、回报社会”的行业使命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履行满足消费需求、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四)坚持均衡发展原则。兼顾国家控烟履约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放管结合,严格落实零售许可准入和退出机制,尤其是后续监管效能的提高,对不符合条件的许可证及时进行清退,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第四条 崆峒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一)老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乡镇街道、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90米。

(二)新城区区域,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200米。

(三)对不以经营烟酒副食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粮油果蔬茶、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400米以上。

第八条 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一)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二)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两侧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户籍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四)公园、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五)对旅游景点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 间距+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一)火车站、客运汽车站、飞机场大厅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二)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建材市场内等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市场外的,按市场外所属区域布局规定执行。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四)商业楼宇(写字楼)平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第十条 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并持残疾证原件;智力、精神残疾不予办证),仅限本人经营。

2.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需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三)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照顾一次。

(四)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十  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彩钢房、木板房、钢架房、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

2.对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腐蚀性商品及产生刺激性气味的场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 其他要求

(一)距离测量: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2.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厘米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3.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4.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可通行的距离测量。

(二)人口数据来源: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行政村区域按户籍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户籍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三)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四)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超过100米未超200米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五)许可证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六)本规定中“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 名词解释:

(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彩钢房、铁皮房、活动板房等。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五)“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六)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范围为学校出入通道100米的区域。

(七)老城区,是指丰收路以东,双桥路以西,北至滨河南路,南至南环路、城南路区域。

(八)新城区区域,是指:

1.本规定明确的老城区区域外,丰收路以西至平凉西收费站、八里桥,北大路沿线,双桥路以东至平凉东收费站区域,其中,未划归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区域,按其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执行。

2.老城区区域内在建商业区、住宅区等建筑物临街(巷)门店区域。

3. 老城区区域内已建成的商业区、住宅区等建筑物交付实际使用未满5年的临街(巷)门店区域。

4.政府规划新建的城市区域。

(九)乡镇街道,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店面区域。

(十)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是指乡村定期聚集进行商品经营交易活动的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店面区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平凉市崆峒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可由平凉市崆峒区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0月14日起实施的《平凉市崆峒区烟草制品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崆烟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来源:区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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