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深入贯彻落实 “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卷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对现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了修订,依据2023年9月25日新发布的《平凉市崆峒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崆烟法【2023】1号),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审批告知承诺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附件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
附件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平凉市崆峒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辖区需新办、延续、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平凉市崆峒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七条 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一)老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乡镇街道、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90米。
(二)新城区区域,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200米。
(三)对不以经营烟酒副食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粮油果蔬茶、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400米以上。
第八条 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一)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二)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两侧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户籍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四)公园、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五)对旅游景点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 间距+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一)火车站、客运汽车站、飞机场大厅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二)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建材市场内等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市场外的,按市场外所属区域布局规定执行。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四)商业楼宇(写字楼)平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第十条 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并持残疾证原件;智力、精神残疾不予办证),仅限本人经营。
2.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需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三)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照顾一次。
(四)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十一条 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彩钢房、木板房、钢架房、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
2.对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腐蚀性商品及产生刺激性气味的场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一)距离测量: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2.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厘米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3.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4.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可通行的距离测量。
(二)人口数据来源: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行政村区域按户籍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户籍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三)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四)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超过100米未超200米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五)许可证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六)本规定中“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彩钢房、铁皮房、活动板房等。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五)“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六)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范围为学校出入通道100米的区域。
(七)老城区,是指丰收路以东,双桥路以西,北至滨河南路,南至南环路、城南路区域。
(八)新城区区域,是指:
1.本规定明确的老城区区域外,丰收路以西至平凉西收费站、八里桥,北大路沿线,双桥路以东至平凉东收费站区域,其中,未划归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区域,按其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执行。
2.老城区区域内在建商业区、住宅区等建筑物临街(巷)门店区域。
3. 老城区区域内已建成的商业区、住宅区等建筑物交付实际使用未满5年的临街(巷)门店区域。
4.政府规划新建的城市区域。
(九)乡镇街道,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店面区域。
(十)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是指乡村定期聚集进行商品经营交易活动的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店面区域。
四、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三)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五、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烟草专卖许零售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如延续期间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步合并办理。
六、不予延续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提交材料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新办、延续、变更许可证提供);
(二)行政机关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和申请人的《信用承诺书》(新办、延续、变更许可证提供)。
(三)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变更许可证提供)。
八、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和签署的《信用承诺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或在当地烟草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二)审核审批。行政机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和签署的《信用承诺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后续监管。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事后核查,核查结果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进行失信惩戒。
(四)订货配送。申请人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子结算功能,实现网上订货,除申请人自身原因外,订货配送单位(部门)应保证申请人自领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首次订货,在订货后最近的送货周期安排送货。
九、违反承诺的处理
后续监管中发现已许可的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承诺条件不符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形轻微(如申请表内容填写有误等)、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故意隐瞒、虚假承诺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6、55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违法承诺申请人纳入行业黑名单库,且3年内不受理违法承诺者的许可申请。
2.在省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原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各单位外部网站和新媒体上对违反承诺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该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予以相应惩戒。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请咨询当地烟草专卖行政审批机关,咨询电话:0933-8229102,办公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四楼烟草局窗口。
申请人需手写“上述告知内容已理解、熟知”,对不清楚的内容已咨询了解。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为共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树立经营者诚实守法经营形象, 自愿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在本人(组织)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前,已认真阅读知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告知书》全部内容,已仔细观看了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视频介绍,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条件清楚、明了、无歧义。本人(组织)承诺所提交申请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自愿承担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决定,并接受因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应惩戒。
二、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按照要求规范经营,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销售假冒、走私和非法渠道烟草制品。
四、自愿接受配合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自愿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七、自觉维护良好的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履行报告义务,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检举涉烟违法行为。
八、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九、上述承诺是本人(组织)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