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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对专精特新B区年产3500吨有机硅树脂及硅油项目等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专精特新B区年产3500吨有机硅树脂及硅油项目、甘肃千层红化工有限公司专精特新B区1,3-环己二酮等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现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专精特新B区年产3500吨有机硅树脂及硅油项目

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专精特新化工科技产业园B区32号车间

甘肃甲星硅化工有限公司

兰州绿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一条2800吨/年的有机硅电子级树脂生产线,一条350吨/年的抗菌硅油生产线,一条350吨/年的电子级聚酰亚胺浆料生产线,配套建设辅助设施及环保设施。车间蒸汽、供热、供电、给排水、仓储、办公等公辅工程均依托园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8万元,占总投资的7.6%。

施工期:本项目为厂房企业,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废气:有机硅电子级树脂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两级冷凝(-10℃)+一级碱洗+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抗菌硅油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一级深度冷凝(-15℃)+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电子级聚酰亚胺浆料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一级冷凝(-10℃)+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废气通过3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甲醇、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异味管控,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的甲醇、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浓度限值;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尾气吸收废水以及公辅工程产生的循环系统排水和初期雨水。其中工艺生产过程产生的水洗水和硫酸水经“活性炭吸附+氢氧化钠中和”后同尾气吸收废水进入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的废水和循环系统排水、初期雨水经车间外的废水暂存池排入专精特B区废水外排池,排入化工园区污水管网,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固体废物: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相容相分离”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环境安全。项目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滤布、蒸馏釜残、废活性炭、化学品原材料包装袋桶、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2

甘肃千层红化工有限公司专精特新B区1,3-环己二酮等医药中间体项目

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专精特新化工科技产业园(B区)35号车间

甘肃千层红化工有限公司

兰州六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现有项目为1000吨/年1,3-环己二酮,本次根据市场需求改(扩)建,对现有产品规模进行调整,1,3-环己二酮由1000吨/年调整为500吨/年,联产10吨/年异丙叉丙酮(4-甲基-3-戊烯-2-酮)、900吨/年甲醇。改(扩)建后新增150吨/年3,5-二氧代-4-丙酰基环己烷羧酸乙酯、100吨/年3,5-二氧代-4-环丙酰基环己烷羧酸,联产428.27吨/年无水乙醇。新增部分环保工程,其余环保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均依托厂区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为32万元,占本期工程总投资的2.13%。

施工期:本项目为厂房企业,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废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次新增“压缩回收+两级树脂吸附”,其他环保设施依托原有。项目车间生产过程中加成反应废气采用“两级冷凝(一级-15℃,二级-30℃)+活性炭吸附脱附”预处理;干燥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器预处理后,与合环反应、酰化重排、酸化反应废气经“压缩回收+树脂吸附”预处理;投料、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废气经“一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30m高1#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中的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异味管控,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废气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房外NMHC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特别排放限值。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初期雨水、蒸汽冷凝水等。本次新增双效蒸发,其他废水处理措施依托原有。生产工艺废水、水洗塔废水经双效蒸发预处理,与其他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排至专精特新化工产业孵化基地(B区)废水外排池,排入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污水管网,废水排放应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固体废物: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相容相分离”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环境安全。项目吸附废液、分层废液、精制残渣、蒸发残渣、回收塔残渣、脱水残液、吸附废液以及公辅工程、环保设施等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脱附液、化验室固废、车间维修废机油、废包装、废气处理冷凝液、废水处理蒸馏前馏分、废水处理蒸馏釜底浓液、在线监测设施废液、废布袋、废分子筛等属于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工程危废贮存点暂存,及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1-8259895   邮箱:lzxqhbjhpc@163.com

通讯地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邮编:7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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