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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推进文明城市创建,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陇南市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现就我县城区养犬管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居民、群众养犬的,需经城关镇、金洞乡各社区、村委会登记,由县综合执法局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登记前,需取得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出具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并按规定注射疫苗,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出具犬类免疫证。


二、有关部门要发动、指导社区、村委会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城区养犬户的宣传引导,大力提倡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禁止饲养和销售大型犬、烈性犬。


三、携犬外出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并束链(绳)。对于未束链(绳)、未挂犬牌的所有犬只视为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捕捉。遛犬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四、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 ()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五、养犬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办理《犬类免疫证》。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饲养犬只破坏公共设施或者污染公共环境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当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或伤人、危害公共安全时,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九、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部门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十一、对违反城市养犬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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