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
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用电户负担,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将有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一)居民生活用电: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文件规定: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执行0.55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执行0.565元/千瓦时,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者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据实向终端用户结算,购电平均价格=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总额)/对应电量,终端用电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经营性设施电费应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转供电环节线损电费可由终端用户合理分摊,终端用电户损耗费用=终端用电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时单独计列。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得超过购电平均价格的10%。
三、主动做好信息公开
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按月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收费标准、损耗率、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电费总额进行公示。
四、加强“一户一表”改造
新建和在建项目根据配电设施建设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一户一表”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推进表计改造,尽快实现直接供电。
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转供电主体依法实施重点监管,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