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型餐饮场所火灾防范的公告

各小型餐饮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

近年来,小型餐饮场所因用火、用电、用气频繁,可燃物多,人员流动性大,火灾风险较为突出。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小型餐饮场所火灾防范工作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小型餐饮场所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确保人人具备基本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二、立即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

各小型餐饮场所应立即对照以下重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

1.使用合格的燃气灶具、软管和减压阀;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门窗,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无老化、龟裂;定期检查燃气管道、接头,防止泄漏;严禁在同一场所混合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确保有效。

2.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由专业电工安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开关插座,避免老化、破损;取暖器、电烤箱等大功率设备应远离可燃物,做到人走电断。

3.厨房炉灶、烟道应定期清洗,油垢积聚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严禁在营业区域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瓶;顾客就餐区域禁止使用明火加热食物(如卡式炉、固体酒精等,符合特定安全条件且经批准的除外)。

4.及时清理厨房、仓库、通道内的纸箱、塑料、油污等可燃杂物;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常开常清;禁止在场所内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堆放物品、上锁或设置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6.按规定配置足量、适用的灭火器(厨房区域须配置灭火毯),并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准备

经营者应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悉场所内消防设施位置和使用方法,掌握扑救初期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应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严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乡镇、各行业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小型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将依法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依法采取临时查封、停产停业等措施;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监督,发现小型餐饮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县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举报。请各小型餐饮场所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火灾防范工作,迅速行动,自查自纠,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特此公告。

灵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来源:灵台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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