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灵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灵政办发〔2022〕18号)文件精神,决定将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2025年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现就补充申请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和程序
(一)申报期限
受理期限从2025年6月6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为期25天。
(二)申报程序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调查、取证、初审、公示7天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上报县房产服务中心复审、公示15天后,再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为灵台县2025年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补充保障对象。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
在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就业的人员,由申请人先向新就业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自主创业和在企业(合资、独资、国有、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等)新就业的人员,由申请人(户主)向新就业企业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经新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经营场所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调查、取证、初审、公示7天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上报县房产服务中心复审,公示15天后,再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为灵台县2025年新就业无房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补充保障对象。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由申请人向就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调查、取证、初审、公示7天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上报县房产服务中心复审,公示15天后,再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为灵台县2025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补充保障对象。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县民政局核发的城镇居民《低保证》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25年城镇低保最高保障标准700元与城镇低保最高保障标准的2.5倍即1750元之间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城镇低保最高保障标准的2.5倍即1750元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即2280元之间),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主)年满18周岁,为灵台县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在灵台县居住;
2.城镇户籍的家庭申请: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且在同一户口本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口迁往外地服兵役的家庭成员不属于保障对象,户口迁往外地的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可纳入保障范围);
城镇户籍的单身人士(户主)申请:单身人士可以是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者丧偶人员。
3.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2280元/月·人);
4.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5.未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其他方式的保障性住房。
6.正常家庭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符合条件的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计划生育特困户、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青年志愿者、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一、三、四、五条可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灵台县户籍或灵台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3.在本县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本人、配偶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或亲属家借住;
5.未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其他方式的保障性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灵台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在本县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工作5年(含5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含5年)以上,工作和收入稳定;
3.家庭收入稳定,人均月收入低于灵台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3元/月·人);
4.本人、配偶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
5.未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其他方式的保障性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1.已入住敬老院或福利院的;
2.有私有住宅房屋,且家庭人均月收入或住房面积超过保障要求的,或有商业用房的;
3.已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4.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
拥有非营运型车辆,购车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拥有营运型车辆,排量在1.8L以上的;注册有公司或营业性门店,市场主体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的。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户主),在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填写“灵台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证明材料:(1)自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由产权产籍部门出具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2)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东签章(xxx租住我处房屋情况属实,签字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租金付款凭证(微信支付凭证或手机银行转帐记录)和初审单位出具的租住情况证明;(3)借住房屋的家庭提供房主产权证、房主签章(xxx借住我处房屋情况属实,签字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初审单位出具的借住情况证明;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1)城镇低保障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提供低保证明资料(低保证信息页和当年领取金额页)或救助证明材料,及初审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2)其它家庭提供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学生除外)和初审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
5.申请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腾写卡号并签名);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婚证、优抚证、残疾证、烈军属证、孤寡证明、职工遗属证明、离婚证及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销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证等。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
申请人在本人就业单位填写“灵台县新就业无房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灵台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学士及以上学位证或技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就业人员人社局或组织部分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保交纳凭证;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保交纳缴纳凭证;
5.住房证明材料:(1)租住房屋的家庭提供租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东签章(xxx租住我处房屋情况属实,签字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租金付款凭证(微信支付凭证或手机银行转帐记录)和初审单位出具的租住情况证明;(2)借住房屋的家庭提供房主产权证、房主签字(xxx借住我处房屋情况属实,签字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初审单位出具的借住情况证明;
6.申请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腾写卡号并签名);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单身证明、离婚证及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在就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填写“灵台县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灵台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县稳定就业人员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保缴纳凭证;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学生除外)和初审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
5.房屋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东签字(xxx租住我处房屋情况属实,签字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租金付款凭证和初审单位出具的租住情况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单身证明、离婚证及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提交的材料中涉及证件、协议(合同)的一律由初审单位审验原件后收取复印件。申请资料一户一册装订,一式两份,初审单位存档一份;报送灵台县房产服务中心一份(所含相关证明材料附原件)。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人员,抓紧时间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新就业人员单位业务办理处提交申请资料。
灵台县房产服务中心
2025年6月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