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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示

合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相关规定,我市医保中心组织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经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评估,以下医疗机构符合纳入合作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条件,确定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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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期限

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10月19日—2026年10月23日)。

三、异议受理

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真实身份,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941-8215988


合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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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
0941——8216788

hzrmtzx@163.com

责编:陈   旸

审核:袁玉花   总审核:胡彦俊

来源:合作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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