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号 :0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临夏县双城新区3号统办楼农房办513室
联系方式:0930-3262203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不动产 | 登记申请人 |
1 | 韩秀芳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临夏县先锋乡何堡村二社 | 125.93 | 甘(2021)不动产权第0019032号 | 何通伟 |
登记机构:临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2 月 11日
来源:临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