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2号),进一步摸清我市入河排污口现状,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对甘肃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及省上总体安排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改善,为建设生态陇南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排查整治现有入河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按照《甘肃省西北诸河、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手册》规定的技术路级,对我市嘉陵江、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等主要河流及其支流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并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三)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编制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高效运行。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排查溯源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区进行排查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排查溯源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及整治清单台账。

(五)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实施分类整治

(六)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七)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要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能够立行立改的,要在排查溯源阶段立即整改;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各县区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城镇污水管网改造、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及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的城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整改等统筹开展整治。

(八)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九)清理合并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城镇雨污分流及污水收集管网延伸工程,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于存在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水混入的城镇雨洪排口,要分别建立台账按照入河排污口进行清理整治。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十)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设置审批

(十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十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国家、省级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由国家、省级负责实施,位于省界缓冲区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局负责实施。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执行同级审核权限。各级审核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地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可能影响防洪、供水、通航、渔业、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实施登记管理。经排查溯源后,各地应组织责任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已建大中型灌区灌溉退水及城镇雨洪等排口进行梳理统计,将相关信息报属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入河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日常监管

(十三)履行治污主体责任。2022年及以前已经存在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对照县区政府确定的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一口一策”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对经排查整治后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依法办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对新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批复、排污许可证,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依法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各项法定要求,建立健全监测、运维等相关管理合账,并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十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发挥在现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新审核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工作协调、督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工作要求将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果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确保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属地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水务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强化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十六)严格环境执法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核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审批备案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照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六、加强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及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街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县区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对工作不力的县区进行通报。

(十八)及时调度通报。各县区要按季度统计辖区内排污口审核备案情况。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于2023年6月中旬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监测清单台账及排查溯源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9月中旬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现场溯源、监测清单台账及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2023年12月中旬以前报送排查溯源具体成果,并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报备,定期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调度,强化沟通协调,指导各县区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推进不力、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区,采取预警、通报、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十九)严格考核问责。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成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二十)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利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对“生态陇南、绿色崛起”的认同感和使命感,自觉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要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合,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来源:陇政办发〔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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