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
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推进“四强”行动、做好“五量”文章,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土地、资金等要素和发展需求精准匹配,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各县区和陇南经济开发区要学习试点地区取得的经验,立足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特色鲜明、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
2.优化服务、提升效率。陇南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集中区对各自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科学确定控制性指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3.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严格执行《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指标,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使“标准地”改革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采用“制度+”“技术+”等手段,实施全流程监管、全过程管控,落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土地产出、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
二、“标准地”概念、推行范围和目标
(一)“标准地”概念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权属清晰、完成区域评估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推行范围
在工业领域实施“标准地”改革,推行范围为陇南经济开发区(成县园、徽县园)、西和县工业集中区、康县工业集中区;实际暂未运行的武都区工业集中区、宕昌县工业集中区、礼县工业集中区新供应工业项目用地参照执行,涉及园区名称、位置范围、产业发展方向等调整变更的,按照调整变更后实际情况执行;文县、两当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地块,可按照实际参照执行。
(三)工作目标
各县区和陇南经济开发区尽快出台“标准地”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陇南经济开发区先行先试,尽快实现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为全市做出示范;各工业集中区陆续跟进,2023年6月底前全市新供应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不低于30%,逐步全面实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
三、“标准地”出让程序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等五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县区相关部门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密切配合,对园区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选定拟出让地块,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完成区域评估。由陇南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对工业园区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全面开展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安全预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必要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向园区内所有项目共享、免费使用。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园区规划等要求,细化园区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园区产业准入标准。
2.科学确定控制性指标。各县区政府和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甘政办发〔2022〕80号),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功能区划、产业准入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土地产出等土地使用标准,以及亩均税收、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有条件区域和成熟工业投资项目,积极探索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标准地”。
3.完善基础配套。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工业园区土地前期开发投资,从工业园区土地出让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园区建设用地报批、土地征迁、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区域评估等“标准地”出让所需工作费用。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地块完成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征迁,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及产权清晰等基本条件;有条件区域完成标准地“七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热力、通讯、燃气及土地平整)。
(二)按标出让
1.拟定出让方案。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建、财政、工信、招商等有关部门和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拟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出让方案应明确区域评估成果、产业准入要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等。
2.发布出让信息。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标准地超市”模块,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明确拟出让“标准地”的区域评估、建设条件落实、控制性指标等情况。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通过向自然资源部门分配在线审批平台账号的方式,授权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发布。
3.公开招拍挂。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陇南日报等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按照已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委托土地招拍挂代理机构,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组织土地使用权招拍挂。
4.签订相关协议。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发布成交公示,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5.不动产登记。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用地”“标准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变更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要求。
(三)审批服务
1.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甘肃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事项信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2022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审批事项,结合园区实际,逐项梳理确定信用承诺制审批类型,分行业分领域分事项研究制定审批事项信用承诺内容和标准,做到“清单之外可承诺”,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2.实行代办制。推进“标准地”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对负面清单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可由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部门或政府专门设立的代办机构提供部分事项或全流程帮办代办。各审批部门推行容缺预审、模拟审批、并联审批、不见面审批等工作机制,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推动优惠政策“不来即享”、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改革目标。
3.实行“一事一议”制。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对于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稳定、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一事一议”。各县区政府和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
(四)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履约责任书确定的控制性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如期建成投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建立联合检查的事中监管机制,对各职能部门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形成检查问题清单、督促企业根据清单内容逐一整改落实,确保项目按照“标准地”约定条件和建筑规范标准建设。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辖区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延建申请。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五)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
项目竣工后,用地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报请相关部门对标验收。相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标准地”履约践诺情况,对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进行协同联动、联合验收。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通过联合验收并投产的工业“标准地”项目,应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达产复核,“标准地”监管责任单位应对照企业履约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达标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合格文书,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未达标的责令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应按照约定缴纳违约金及税收差额,并取消各类相关政府性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作为信用不良信息上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监督管理
(一)全过程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和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用地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约定的控制性指标、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对未按承诺约定建设和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给予相应惩戒。
(二)“技术+”监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在线平台、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标准地”项目建设和信用档案,强化在线监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开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填报模块,统筹做好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地”规划管理、信息发布、在线监测、统计调度等工作。各县区要及时准确填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信息。
五、组织保障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实施。“标准地”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效能、创优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四强”行动、做深做细“五量”文章、加快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招硬招,对推进我市“三城五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快“标准地”改革落实见效,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快速落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招商局、市文广旅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建立“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相关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改革事项。
(三)靠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市直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标准地”改革涉及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承诺事项管理实施办法,并从技术层面提出对各类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具体量化标准,指导督促各县区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出台“标准地”改革的操作流程、指标体系、工作指引、履约协议等实施细则,做好资金、能耗、市政配套等其他要素服务保障,确保“标准地”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督指导,建立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监督指导,建立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标准地”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县区新批“标准地”供地情况进行考核,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预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陇南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3.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4.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审批申请承诺书
5.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评价办法
附件1
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附件2
陇南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亩
代 码 | 行业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容积率 | 建筑 系数 (%)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 比例 (%) | 土地 产出 | |||
第十二等 | 第十三、十四等 |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88.3 | ≥72.3 | ≥54.8 | ≥44.8 | ≥1 | ≥40 | ≤7 | ≥360 |
14 | 食品制造业 | ≥88.3 | ≥72.3 | ≥57.7 | ≥47.2 | ≥1 | ≥40 | ≤7 | ≥300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 造业 | ≥88.3 | ≥72.3 | ≥54.8 | ≥44.8 | ≥1 | ≥40 | ≤7 | ≥350 |
16 | 烟草制品业 | ≥154.1 | ≥126.1 | ≥47.5 | ≥38.8 | ≥1 | ≥40 | ≤7 | ≥1000 |
17 | 纺织业 | ≥128.6 | ≥105.3 | ≥60.3 | ≥49.4 | ≥0.9 | ≥40 | ≤7 | ≥300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8.6 | ≥105.3 | ≥51.5 | ≥42.1 | ≥1.1 | ≥40 | ≤7 | ≥320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 其制品和制鞋业 | ≥88.3 | ≥72.3 | ≥50 | ≥40.9 | ≥1.1 | ≥40 | ≤7 | ≥275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 藤、棕、草制品业 | ≥63.3 | ≥51.9 | ≥46.3 | ≥37.9 | ≥0.9 | ≥40 | ≤7 | ≥320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88.3 | ≥72.3 | ≥57.7 | ≥47.2 | ≥0.8 | ≥40 | ≤7 | ≥390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 制业 | ≥154.1 | ≥126.1 | ≥62.9 | ≥51.5 | ≥0.9 | ≥40 | ≤7 | ≥330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 娱乐用品制造业 | ≥128.6 | ≥105.3 | ≥51.5 | ≥42.1 | ≥1.1 | ≥40 | ≤7 | ≥280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 燃料加工业 | ≥154.1 | ≥126.1 | ≥66.1 | ≥54.1 | ≥0.5 | ≥30 | ≤7 | ≥800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制造业 | ≥154.1 | ≥126.1 | ≥60.1 | ≥49.1 | ≥0.6 | ≥30 | ≤7 | ≥450 |
27 | 医药制造业 | ≥210.6 | ≥172.3 | ≥95.3 | ≥78 | ≥0.8 | ≥40 | ≤7 | ≥33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16.3 | ≥177 | ≥95.1 | ≥77.7 | ≥0.8 | ≥40 | ≤7 | ≥335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28.6 | ≥105.3 | ≥91.7 | ≥75 | ≥0.9 | ≥40 | ≤7 | ≥290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63.3 | ≥51.9 | ≥59.6 | ≥48.8 | ≥0.8 | ≥40 | ≤7 | ≥280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 | ≥210.6 | ≥172.3 | ≥85.9 | ≥70.3 | ≥0.6 | ≥30 | ≤7 | ≥400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 | ≥210.6 | ≥172.3 | ≥69.1 | ≥56.5 | ≥0.6 | ≥30 | ≤7 | ≥435 |
33 | 金属制品业 | ≥154.1 | ≥126.1 | ≥79.2 | ≥64.8 | ≥0.8 | ≥40 | ≤7 | ≥370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10.6 | ≥172.3 | ≥82.8 | ≥67.7 | ≥0.8 | ≥40 | ≤7 | ≥380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210.6 | ≥172.3 | ≥90.5 | ≥74.1 | ≥0.8 | ≥40 | ≤7 | ≥300 |
36 | 汽车制造业 | ≥216.3 | ≥177 | ≥90.5 | ≥74.1 | ≥0.8 | ≥40 | ≤7 | ≥340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216.3 | ≥177 | ≥150.1 | ≥122.7 | ≥0.8 | ≥40 | ≤7 | ≥480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 | ≥216.3 | ≥177 | ≥117.9 | ≥96.4 | ≥0.8 | ≥40 | ≤7 | ≥420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 | ≥259.6 | ≥212.4 | ≥103.8 | ≥84.9 | ≥1.1 | ≥40 | ≤7 | ≥700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210.6 | ≥172.3 | ≥137.1 | ≥112.2 | ≥1.1 | ≥40 | ≤7 | ≥420 |
41 | 其他制造业 | ≥88.3 | ≥72.3 | ≥44.9 | ≥36.8 | ≥0.8 | ≥40 | ≤7 | ≥340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88.3 | ≥72.3 | ≥44.9 | ≥36.8 | ≥0.8 | ≥40 | ≤7 | ≥300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88.3 | ≥72.3 | ≥44.9 | ≥36.8 | ≥0.8 | ≥40 | ≤7 | ≥400 |
注:
一、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依据《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甘政办发〔2022〕80号)发布)附表3—1《甘肃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转化为万元/亩。
1.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包括:绿色生态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
2.陇南市土地等别划分:第十二等:武都区、成县;第十三等:徽县、两当县、文县;第十四等:宕昌县、康县、礼县、西和县。根据建设用地报批前的地类现状(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土地等别,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高于平均值确定。
3.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还应执行《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附表3—2《定额指标》,按照拟出让土地面积,确定工业项目生产规模;或者按拟引进投资工业项目的生产规模,确定拟出让土地面积。
二、其他控制指标
1.亩均税收:可结合改革实际和产业发展要求,依据土地产出指标、同行业项目平均税收等确定。
2.能耗控制:符合产业准入标准和相关管控要求,能源消耗低于国家和我省行业平均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按我省行业标准执行。
3.环境标准:符合产业准入标准和相关管控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我省行业标准要求(可探索建立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等指标)
4.R&D经费(科研经费等)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根据近年来各行业平均营业收入和R&D经费计算所得。
5.可根据工业项目具体情况,设定其他控制指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
附件3
协议编号:
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甲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土地用途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宗地坐落: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辖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审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
(三)建筑系数不小于 %;
(四)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高于 %;
(五)土地产出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六)项目用地一般不得安排绿地率;但因生产工艺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率不得超过 %;
(七)项目达产后实现每年亩均税收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八)能源消耗低于国家和我省行业平均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大写 吨标准煤/万元(小写 吨标准煤/万元);
(九)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国家和我省行业标准要求,具体控制指标如下:
(十)项目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比例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其他指标 。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项目手续;
(三)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企业申请联合验收后30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四)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开展对标验收;
(五)其他: 。
第七条 联合验收未通过的且不按照规定整改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本企业违反本协议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三)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四)项目竣工后及时申报联合验收;
(五)项目达产后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对标验收;
(六)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园区相关部门原因导致项目联合验收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条 未达到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判定联合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联合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七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详尽规定的内容,涉及土地出让相关的事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 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审批申请承诺书
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为更高效组织开展我单位申请建设的 项目审批,确保各项审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努力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依照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编号: ),现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按“标准地”审批,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我单位保证及时上报审批资料,主动配合审批工作,因资料报送迟缓或资料质量问题影响审批速度的,由我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三、“标准地”审批过程中需由我单位承担的费用,我单位将按时缴纳。
四、“标准地”审批中的预审意见转为正式审批前,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需重新进行设计、图审、评估评价的,所产生费用及风险由我单位承担。
五、如我单位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将自行放弃审批;如取得的土地面积等内容与“标准地”审批结果有差异的,由此引起纠纷或产生费用等后果由我单位自行负责。
六、“标准地”审批中的预审意见是非正式审批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单位承诺在取得正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再进行施工,如出现“未批先建”行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罚。
特此承诺。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达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陇南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现对工业园区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的工业项目达产评价工作制定如下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园区通过“标准地”方式直接供地、且在约定期限内已通过竣工验收(包括环保竣工验收)并投产的工业项目。签订“标准地”协议的存量工业用地项目,达产评价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达产评价工作由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按照管理权限由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开展。
第四条 通过“标准地”供地的工业投资项目达产评价的主要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土地产出,以及亩均税收、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内容。达产评价时,各职能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对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内容及相关指标,对用地企业承诺的履约情况进行达产评价。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提交申请。项目投产后,在约定达产期限内,用地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达产验收申请,窗口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申报资料。
用地企业需委托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为用地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指标复核。在用地企业申报资料和第三方评估报告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对“标准地”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核实,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土地产出,以及亩均税收、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指标数据核实后,形成《达产复核指标汇总表》,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达产复核全程记录与档案材料统一归档。
第七条 实地核实。资料审核完成7个工作日内,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进行实地核实,并汇总各单位核实意见,形成实地核实结论。实地核实结论为达产评价最终结论。
第八条 出具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地核实结论,在实地核实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地企业出具《达产复核合格通知书》,用地企业凭达产复核合格文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后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
第九条 整改复验。未通过验收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投资主管部门出具不予通过文件,由用地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章 达产复核标准及奖惩
第十条 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土地产出,以及亩均税收、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确定权重分别赋分,总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为通过,得分为80分以下的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达产复核时,得分为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产复核通过的,按照“标准地”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取消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在陇南日报、陇南电视台等媒体平台发布失信信息,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用地企业未按照产业准入条件进行生产,导致“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对其出具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按照原准入条件进行生产的,在陇南日报、陇南电视台等媒体平台发布失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用地企业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用地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用地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标准地”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视为竣工综合验收和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用地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达产复核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牵头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法提起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达产复核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达产复核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达产复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