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经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



20251027日陇南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11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环境美化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基层治理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宜居宜业、和谐善治的和美乡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及其管理相关活动适用条例。

法律、法规对和美乡村建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和美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建管并重、注重长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和美乡村建设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及其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和美乡村建设的土地管理、监督和规划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民族宗教、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卫生健康、林草、体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和美乡村建设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和支持和美乡村建设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财政补贴、村级组织统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和美乡村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和美乡村建设意识,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村民健康绿色文明生活。

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建设的公益宣传,营造开展和美乡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和美乡村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根据自身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坚持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注重乡村特色的原则,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和美乡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统筹产业发展、耕地保护、生态修复、人居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要素,优化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格局,加强特色空间营造,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管控边界,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和传统建筑,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庄规划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第十  村庄设计应当尊重村庄原有格局和传统村落风貌,保护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等历史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色民族村寨,保持村庄生态环境、建筑、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牵头做好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系统建立涵盖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的数字化档案信息库及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并设置保护标识标牌。

在保护过程中,应当尊重村民原有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以民宿经营、文化展示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实现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活动,保护乡村传统肌理与空间形态,保持村落原真性和文化延续性。

  基础设施

第十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服务便捷的原则,推进乡村公路、村内道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管理,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村庄道路建设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同步完善防护、供排水、电网、通信、照明、景观、休息区、指示牌、交通标志标识等设施。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供水设施改造,提高村庄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保障供水设施和排水管网(沟渠)布局合理、便于维护。

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生产、环境绿化等用水供给。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全面推进农村用水计量收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用水终端管理长效机制,引导村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保障村民饮水安全持续稳定

第十 电力、广播电视、通等各类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影响村容村貌的管线进行整理、清理,保持村庄环境风貌协调统一。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村级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村卫生室的业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村民健康档案,提供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以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村学校校舍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等基本办学标准。

乡村寄宿制学校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基础上,完善寝室、食堂、饮用水、厕所、浴室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因地制宜建设村史馆、文化广场、农家书屋、乡村舞台、健身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公共文体设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编制管护责任清单,明晰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并予以公示。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市场主体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专业管护服务。

  环境美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广场、道路两侧、沟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加强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在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广场、村口等村庄公共区域,建设融入当地民俗、文化与乡土特色的小花园、小公园及微景观,提升村庄文化氛围。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道路两旁、沟渠河道沿岸和乡村周边开展绿化、美化,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村民在其房前屋后、庭院种植花草树木。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村庄绿化、美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绿地、损害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治、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美化亮化村庄环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村民意愿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盘活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用于返乡人员创业和人才引进。

第二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建设无害化户用卫生厕所。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加快建设乡村景区旅游厕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发展庭院经济和绿色农业,积极推动农村厕所粪污就地就农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建立后续管护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二十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根据本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站点,配备垃圾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以及运输车辆等,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鼓励实行垃圾分类积分制,推广积分超市,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二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的自然环境、人口规模以及分布、污水产生量,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模式。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最大限度就地就近利用。优先建设运行费用低、规模适度、管护简便的治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二十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引导村民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农用薄膜,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防治面源污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村民在居住区内以自用为主养殖畜禽的,应当保持养殖场所整洁卫生,及时收集、清运畜禽粪便、污水,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周边环境。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收支等,建立公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每个自然村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保洁员的使用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报酬。

第二十 村民应当做好庭院和房前屋后清洁工作,保持整洁干净,生活用品、农用物资摆放整齐,柴草堆放符合防火和卫生要求。

  产业发展

三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发挥乡村特色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乡村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繁荣乡村经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方特色农作物品种培优、标准化种植、科技创新服务提升、品质提升和甘味·陇南品牌打造,强化宣传推介,提高优势农产品竞争力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进县、、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创意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化联合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壮大现代种养业、特色林果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特色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康养服务业等,形成特色鲜明、类型丰富、协同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以中药材、花椒、橄榄油、核桃、畜牧业等为主的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和以苹果、蔬菜、食用菌、中蜂、茶叶等为主的区域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强镇和产业集群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鼓励村民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商贸、小文旅等特色庭院经济,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十二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农技推广服务主体,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电商等生产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引进推广适应山地丘陵作业的农业机械,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

  基层治理

第三十 市、县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供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加强乡村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健全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和回访工作机制,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行陇南民事直说“1234”工作法,健全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引导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三十 鼓励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推动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移风易俗,革除高额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促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服务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培养本土人才,吸引科技人才下乡,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就业。支持城镇医生、教师、农业科技推广等人员定期下乡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养老助残服务需求,完善养老助残机构布局,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托养照护、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助残服务

四十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综合便民服务机构,提供民政、社保、法律、物流等服务,合理设置服务网点。

四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地质灾害、公共卫生、森林草原防灭火、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完善基本设施器材,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和美乡村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工作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村级事务公开监管平台等方式,鼓励村民对和美乡村建设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政府开展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和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和美乡村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11日起施行。


来源:陇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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