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投资增长,结合陇南实际,特制定本配套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围绕加快构建“一个战略平台,六大产业集群”的目标,以发展实体经济和引进生产型项目为重点,大力支持企业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绿色有机食品加工业、现代制药、医养保健、新能源新材料、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招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依法依规参与我市交通设施、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鼓励通过政府授权各类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代表,与外资、民间资本开展广泛合作,推进PPP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和实施。各项鼓励社会投资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开展研发合作。鼓励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联合申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市政府按照《陇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陇办发〔201767号)标准给予奖补。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于相关奖励政策。(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招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四)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市政府重点鼓励企业投资工业项目。除矿山采选等只能在资源所在地落户的企业外,凡符合开发区规划定位的农副产品加工、新兴加工制造、总部经济等工业项目原则上都要集中到陇南经济开发区发展。对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制造、中医药加工业,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25%,相关县区政府承担75%。在陇南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的相关项目按此标准执行。支持县区政府对投资本县区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按其当年对县区财力的贡献,前三年每年奖励100%,后三年每年奖励50%。鼓励存量招商引资企业和市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增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招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引资项目用地。保障产业项目净地供应,力争产业项目用地达到“七通一平”标准,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一定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在陇南经济开发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生产要素成本。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落实相关价格补贴措施。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的,可由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可以酌情考虑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再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招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落实税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尽享。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企业的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积极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优化收缴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内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各金融单位和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陇南创办金融机构,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进行融资。市政府按照《陇南市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战略新兴板挂牌上市扶持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1622号)给予企业扶持奖励。鼓励产业引导基金以及公募私募基金、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及时召开银企项目对接会,解决招商引资项目融资难问题。(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陇南市支行、陇南银监分局、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市信通城市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将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引进计划。支持陇南经济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为境内外投资者和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保等各个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

(十)支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构建完善的园区基础设施体系,推动陇南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区有条件的园区可积极创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对外开放示范窗口。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加快园区基础设施PPP项目审核入库、推介洽谈、落地执行工作,全市各类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保障陇南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市信通城市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拓展引资空间。支持陇南经济开发区扩区发展,支持市内其他园区按程序申报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陇南经济开发区等园区用地指标,对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予以保障。认真执行《陇南经济开发区青岛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发〔201713号)第十一条“飞地经济”利益分配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园区共建,提升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招商引资载体功能。充分发挥全市园区招商引资载体功能,进一步增强园区产业聚集能力,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园区运用市场化方式统一开发建设管理运营公共配套设施,吸引内外资企业在园区聚集发展。(市招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加强项目储备。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招商项目的论证储备工作,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引资需求,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对拟引进的产业招商项目进行可行性的策划论证包装。相关项目论证资料无偿向投资企业提供。(市招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产业招商力度。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我市农产品深加工、中医药、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大健康等优势特色产业和区域首位产业,策划组织好重大投资促进活动。重点瞄准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和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深入开展精准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充分利用兰洽会、文博会、药博会、民企陇上行等节会平台,突出产业主题,有效开展内外联动招商。允许招商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对拟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招商。(市招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继续加大向南开放力度,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关天、成渝经济区。抢抓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设的有利机遇,大力引进和发展物流仓储、加工贸易、空港经济。充分利用东西部扶贫协作重大历史机遇,全面深化与青岛市的产业合作,认真落实《陇南经济开发区青岛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发〔201713号),加强产业园区共建,支持青岛方在我市各开发区建设科创园、产业园、孵化园,并进行招商运营,实现优势资源互补,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开展合作引进项目的,计入招商引资成果,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招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驻青岛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十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招商部门积极落实“帮办制”、“代办制”等服务措施,加强招商引资咨询服务热线(0939-8211115)建设,受理客商投诉,加强政策解答,畅通企业诉求渠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日缩短到15日之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由30日缩短至7日之内(公示时间除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市招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旅发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招商引资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评价指标,建立健全通报、督查、考核、激励、约谈等工作机制。(市督考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及时落实向投资者及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对不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市招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督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支持各县区进一步细化制定配套措施,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并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市督考局、市招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1862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