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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陇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23〕77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

(此件公开发布)

 

陇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控烟工作)。

办法所称的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以及电子类烟制品

法律、法规、规章对控烟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控烟工作职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无烟党政机关建设。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控烟工作: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管理好本单位控烟工作,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加强对其内部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的控烟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倡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无烟学校建设,并将吸烟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系统各级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控烟工作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并进行监督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工作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文化旅游、体育、商务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市场、体育场所、星级及非星级宾馆酒店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

(七)陇南机场、陇南火车站分别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车站、候机(车)厅(室)等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卷烟销售场所的控制吸烟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烟草制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三)在中小学、托幼机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及周边销售烟草制品;

(四)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五)违法进行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  在以下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部门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警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一)影剧院、体育馆、展览厅、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网吧、游戏厅等;

(二)各级医疗机构室内(含门诊、住院部大厅);

(三)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场所;

(四)商场、银行、邮政、电信、联通、移动等营业厅;

(五)机场、铁路、公交车、营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候机(车)厅(室)、售票厅;

(六)公共场所用电梯以及室内等候区域;

(七)党政机关会议室、学术报告厅和办公室

第八条  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单位可定点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室外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及引导标志

吸烟室应当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第九条  积极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内部控烟场所

第十条  控制吸烟公共场所和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场所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控烟标志和宣传栏;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加大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力度;

(四)单位内部应设控烟监督员(岗)和劝阻人员,对本单位所有区域控烟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 

第十二条  文明城镇(单位)、卫生(健康)单位创建活动应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城镇(单位)和卫生(健康)单位的考核范围。将本《办法》作为文明城镇(单位)和卫生(健康)单位创建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十  对违法设置烟草广告行为的,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陇政办发〔2023〕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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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陇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陇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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