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办函〔202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3〕4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陇南市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措施工作责任清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南市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措施工作责任清单
支持领域 | 省级主要政策 | 具体措施 | 市级主 | 市级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实施期限 | 备注 |
一、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 | (一)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 1.支持市(州)、县(区)政府结合实际编制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在用地保障、地下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2.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3.促进城乡充电网络融合发展,推动向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各级“和美乡村”示范村、乡村建设示范村、乡村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点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将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旅游示范县、文旅振兴乡村样板村。4.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动在县级城市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在基础较好的地区根据需要创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 | (一)优化充电设施网络布局 | 1.加强与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及时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相关规划,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农村地区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2.进一步优化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制定出台《陇南市充电设施规划》,指导全市城乡充电桩建设,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3.围绕宕昌官鹅沟5A级景区及文县碧口古镇等17个4A级景区,积极开展景区充电设施建设,综合考虑各景区级别、旅游人次、充电需求等影响因素,逐步提升景区充电设施覆盖率,坚持“快充快走”的充电设施配置,打造旅游线路充电设施全覆盖的绿色旅游充电网络。4.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科学推进乡镇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向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各级“和美乡村”示范村、乡村建设示范村、乡村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点等延伸,打造充电设施“示范乡镇”,开展建设“乡镇绿色出行”示范项目。 | 各县区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乡村振兴局、国网陇南供电公司、市国投集团公司 | 2024年 —2033年 | |
一、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 | (二)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 1.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社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2.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推动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3.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4.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探索创新与运营企业合作机制。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5.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 (二)解决老旧小区充电难题 | 1.集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鼓励老旧小区集中改造,在征得居民同意且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绿化等土地资源,增设共享停车位,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设施。2.探索住宅小区“统建统营”模式执行标准,推动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3.落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主体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4.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 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国网陇南供电公司、市国投集团公司 | 2024年 —2033年 | |
一、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 | (三)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 | 1.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2.加大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用地保障支持力度,提倡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建设运营,可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建设。3.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4.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运营支持力度 | 1.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2.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体系,鼓励各县区加大公共服务、共享出行等领域车辆运营支持力度,给予新能源汽车通行、使用等优惠政策。3.积极争取国省投资,开展农网改造工程。明确运营商承担建设运营、维保升级、电力负荷管控、平台监管、信息披露以及安全保障等责任义务;鼓励居民小区参加试点,严格把控参与试点的运营商企业。4.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用电价格。 | 市工信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陇南供电公司、市国投集团公司 | 2024年 —2033年 | |
(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 | 1.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2.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尝试推动充电桩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停车场、加油(气)站、加氢站等设施一体化发展,探索充电桩+光伏开发共建共享新模式,实施项目联合开发经营,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3.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鼓励电动汽车用户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 | (四)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 | 1.鼓励整车企业、充电桩企业等多方合作,持续开发先进智能有序充电的定制化产品与解决方案,加快推进智能有序充电的规模化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推动示范试点,形成产业链各方一致认可的技术解决方案。2.尝试推动充电桩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停车场、加油(气)站、加氢站等设施一体化发展,探索充电桩+光伏开发共建共享新模式。3.落实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避开用电高峰期,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 | 市工信局、 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陇南供电公司、市国投集团公司 | 2024年 —2033年 | ||
一、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 | (五)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 | 1.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甘肃省居住区充电配电网络典型设计方案》等典型设计。2.完善充电设施运维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推动公共充换电网络运营商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服务平台接入国家电网车联网(E充电)充电服务平台,推动平台信息共享,促进充电资源最大化利用。3.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 (五)加强充电设施管理运维体系 | 1.推动充电运营企业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数字化手段实现充电设备运行监控、故障预警和远程诊断等功能,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2.加强充电站充电设备状态、环境卫生等问题管理监督,强化充电站“油车占位”问题管理,采取安排专人管理、装设智能化装置等措施,提升“油车占位”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 | 市工信局、 市住建局、国网陇南供电公司、市国投集团公司 | 2024年 —2033年 | |
二、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 (六)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 | 1.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营销推广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推动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下乡。2.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3.落实二手车交易新规和改革措施,优化经营市场主体备案流程,构建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体系,规范经营秩序,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 (六)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 | 1.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营销推广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推动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下乡,为农村提供可供选择的多种车辆。2.按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对属于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建立健全新能源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经营秩序,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 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投集团公司 | 长期 | |
二、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 (七)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 | 1.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升新能源汽车在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用于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原则上配备新能源汽车。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3.提升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在有条件的办公区配建充电设备,公共机构新建或改造停车场,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规划并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内部充电设施设备向社会公众开放。 | (七)积极推动充电设施共享 | 1.推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2.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3.提升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在有条件的办公区配建充电设备,公共机构新建或改造停车场,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规划并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内部充电设施设备向社会公众开放。 |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投集团公司 | 2024年 —2033年 | |
(八)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 | 1.积极参与商务部“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在县(区)、镇(乡)开展新能源汽车“大篷车”进农村等形式多样的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2.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县(区)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3.鼓励县(区)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自用充电设备、充电优惠券等活动。4.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优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 | (八)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 | 1.开展“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在县区、乡镇开展新能源汽车“大篷车”进农村等形式多样的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2.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县区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3.按照县区实际,开展购车赠送自用充电设备、充电优惠券等优惠活动。4.鼓励全市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产品,合理规划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要素,着力提升金融服务效果。 |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行陇南市分行、市国投集团公司 | 长期 | ||
三、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 | (九)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 1.指导省内主流媒体聚焦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做好选题策划,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2.支持县(区)和行业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 | (九)加大宣传监督力度 | 1.各主流新闻媒体要宣传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和建设情况,支持县区和行业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2.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 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投集团公司 | 长期 | |
(十)强化销售服务网络 | 1.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主动对接相关电商平台,拓展网上销售渠道。2.鼓励市内技术院校开放新能源汽车相关专业课程,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专业的人才。3.大力推进产教融合,促进校企合作,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 | (十)加强配套供电服务保障 | 1.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需求。2.积极对接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各县区设立销售网点和维修服务网点,建立销售、维修、应急救援为一体的服务网络体系。3.鼓励市区内技术院校开放新能源汽车相关专业课程,推进产教融合,促进校企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 | 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投集团公司 | 2024年 —2033年 | ||
(十一)加强安全监管 | 1.加强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明确充电设施制造商、所有权人和运营人的运行维护责任,充电设施入网前须取得权威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规范充电设施接地及漏电保护器使用。2.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使用监管体系,引导运营企业接入政府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严格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3.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安装自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4.强化用电安全监管,加大对飞线充电、擅自接线用电、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违规用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 (十一)严格充电设施安全监督 | 1.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2.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安装自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4.强化用电安全监管,加大对飞线充电、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违规用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 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陇南供电公司、市国投集团公司 | 长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