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一、调整的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要的要求,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省住建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陇房公管发〔2025〕4号),对部分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内容作解读如下: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购房提取要件,取消购房提取首付款比例的限制
原政策规定:购房提取(包括购买商品房提取、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和单位公有住房提取、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要件材料中,“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要求不低于房款总额的20%,“拆迁差价结算凭证”要求不低于房款差价总额20%。新政策规定:取消20%的比例限制,只需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等凭证即可。
(二)放宽加装(更新)电梯提取政策
原政策规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公积金;提取要件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施工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登记证、加装电梯户主分摊费用明细表、缴费收据、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提取申请时间以《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放之日起申请,两年内可提取。新政策规定:我市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材料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项目实施协议书或方案(合同)、出资佐证材料(业主签字的分摊费用明细或个人支付分摊费用票据等)、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提取人银行卡;提取申请时间:以个人支付分摊费用票据开具日期、电梯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出具日期或特种设备发证日期(任选其一)为准,两年内可提取。
(三)放宽贷款还款政策范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原政策规定: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借款人,其家庭直系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借款人在本市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新政策规定:取消只限本市区域内的地域限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省市内外均可办理。
(四)放宽租房提取政策
原政策规定:申请人提供无房证明材料后,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在本中心有住房贷款、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记录进行确认,有上述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经无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转让变更证明材料,进一步确认无房的事实后再予办理。新政策规定:缴存人或配偶有住房贷款、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记录,但申请人实际名下无房的,申请租房提取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转让变更证明材料,以核实无房证明信息为准。
(五)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原政策规定:本市各县区租房提取的年提取限额不等,武都区单身职工、已婚职工家庭和多子女家庭年提取限额分别为10000元、18000元、20000元,其余各县单身职工、已婚职工家庭和多子女家庭年提取限额分别为8000元、15000元、17000元,可按月、按季、按年提取,全年提取额合并计算。新政策规定:全市统一将年提取限额提高到20000元,取消单身职工、已婚职工家庭和多子女家庭不同提取额度的规定。
(六)提高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总负债额度上限
原政策规定:申请贷款时总负债额度上限为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1.3-1.4倍之间。根据陇南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增长,偿债能力逐渐增强的情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和收入核算精确度低的现状,对政策做出调整。新政策规定:借款人总负债(住房公积金贷款加上其它贷款和担保金额)不超过对应种类贷款最高额度的1.5倍,灵活就业人员总负债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即申请普通贷款时总负债不得超过90万元,乡镇基层干部职工贷款时总负债不得超过97.5万元,购买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申请贷款时总负债不得超过105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时总负债不得超过108万元,高层次人才和引进人才贷款时总负债不得超过12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总负债不超过60万元。比如:小张向某商业银行贷款40万元,还剩35万元未结清,小张现在想申请住房公积金普通贷款,按照规定,小张申请贷款时的总负债不得超过90万元,小张已有35万元负债,在收入足够的条件下,小张最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5万元。
(七)取消“婚姻存续期间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离婚一年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原政策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离婚一年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项政策对夫妻离婚后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必须要等一年后;或者先办理商贷,一年后办理“商转公”贷款,抑制了购房需求,增加了购房成本,已不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和“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新政策规定:取消“婚姻存续期间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离婚一年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3月3日起实施,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