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州内部分肉制品经营单位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不同等级的畜禽产品标识不清且同价售卖、动物胴体肉强制带内脏销售、冒充地理标志产品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为全面规范肉制品经营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经营者采购肉制品时,必须严格查验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按规定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及完整购物票据等凭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台账,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严禁采购、贮存、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严禁为无合法资质的屠宰、经营活动提供场所、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法经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销售育肥羊、草饲羊等不同等级的畜禽产品时,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清晰、醒目、易于辨识的方式,如实标示产品类别、饲养方式(如“圈养”“草饲”)、产地、出栏周期等关键信息,分区分类摆放产品,不得隐瞒产品真实属性或进行误导性标注。产品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饲养成本、品质差异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需真实准确、字迹清晰。严禁将育肥羊与草饲羊混标混售、同价销售;严禁通过模糊表述、以次充好(如将廉价育肥羊肉混入草饲羊肉售卖)、未明码标价诱导消费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动物胴体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屠宰加工与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严禁带内脏销售未经合规处理的动物胴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对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胴体进行分割、去脏、清洗,确保产品无异味、无污染物、无病损;加工、贮存、运输环节的设施设备需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交叉污染。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动物胴体带内脏销售),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分别标注动物胴体和内脏价格,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仅产地范围、质量标准等符合法定要求且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产品,方可使用对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是将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销售;二是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相关认证标识;三是在宣传推广中虚假宣称产品具备地理标志产品属性。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消费欺诈的规定予以查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七)销售上述产品的;(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压实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根据《甘肃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指南》,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依法依规承担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诚信经营。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内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各肉制品经营使用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上述突出问题逐项整改到位,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质量管控等内部管理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开展肉制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长效监管震慑。(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肉制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941-3112315,或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并依法反馈结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公示信息完整的经营主体购买肉制品,鼓励行使查验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和购物票据等凭证的消费知情权利,不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价格异常或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如购买到不合格肉制品或遭遇消费欺诈,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妥善保留购物凭证、产品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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