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压力明显加大。5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5月9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再加力。5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部署实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和省政府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甘政发〔2022〕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纾困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数据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等支持企业发展。加大对保供产业链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在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省应急周转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

    二、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施促进工业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税费政策措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扩大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落实好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政策。按照符合使用条件地方法人机构季度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推动普惠小微贷款稳步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持续提高,力争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总体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两增”目标,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限贷、抽贷、断贷。

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五、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

    六、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省级信用平台网站和“甘肃信易贷”平台,深化大数据应用,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提升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加强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建立重点行业和培育主体融资需求信息库,向金融机构推送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清单,畅通银企金融供需信息。

七、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对今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八、落实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九、降低企业用地房租成本。支持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降低房屋租金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减免政策,并确保落实到实际经营者。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发挥园区企业孵化器、创新就业基地、标准化厂房等孵化平台作用,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入孵门槛,放宽孵化期限,政府投资运营和国有企业运营的各类孵化平台全面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十、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建立全省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强化工业调度和服务机制,落实“助企联络员”机制,发挥专班作用,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用工、资金不足、原辅料供应、产品运输等问题。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持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各地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

十一、提高交通物流保通保畅能力。取消不合理限高等规定和收费,对货车司机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继续实施各类货车通行费优惠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加快推进全国统一《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建立省市县三级保通保障机制,按属地化原则做好辖区内《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核发放工作。对纳入全省重点产业供应链企业“白名单”企业优先办理,对中小微企业同等办理,做到“应申尽申、应发尽发”。各地要加强主动服务,公布咨询电话,全面掌握并及时共享运输需求信息,密切协作配合,推动交通物流保通保畅。

十二、保障中小微企业用电稳定供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微企业用电需求。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通过优化购电方式适度降低用电成本。全面落实对疫情防控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范围内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由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并签定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减免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用户偏差考核费用,支持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

十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简化审核条件,加大“政采贷”支持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在政府采购工程领域,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清理取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投标人设置的招投标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实现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十四、持续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推进 35个产地市场、农贸市场和冷链物流项目提升改造,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农产品销售规模。围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供交易、预冷、分级、包装、暂存等服务,增加产品价值。拓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鼓励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省内中小微外贸企业,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交互、人才培育、业务追踪等服务,帮助企业抓订单、拓市场。

    十五、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利用“甘肃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登记)”平台,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十六、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聚焦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规范自然垄断行业收费行为,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切实为市场主体增加活力。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十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管理、送技术,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强化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带动作用,推动服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完善评价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十八、深入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助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力争新增10000户以上中小企业上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率达到95%以上,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十九、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一窗通办”改革任务,研究出台企业开办“一窗通办”工作标准。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发挥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和“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功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惠企政策“不来即享”,加强政策精准推送和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十、狠抓政策落实落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惠企纾困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适时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全面认识和客观评估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确保纾困帮扶工作落实到位。有关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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