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卷烟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武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指导意见》(武烟法〔2021〕2号)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勤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根据辖区内的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从“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角度出发,正确对待法律赋予的行政审批职权,严格遵循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立法宗旨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三)便民利民原则。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便民原则,要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
(四)信赖保护原则。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要求,维护已办证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零售点布局现状,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通过逐步优化,稳步推进卷烟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五)服务社会原则。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对社会特殊群体予以照顾,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设置零售点应以经营糖酒、副食、百货为主营范围。
第七条 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封闭式居民小区,公路两侧形成的居民聚集区、商业聚集区,政府主导的移民点商业区、移民搬迁区,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第八条 各类综合性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服装、汽配、家具、建材、物流等专业市场,按照每1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10个的按照10个计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带有腐蚀性的,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的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和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以内。
(六)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或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区域。
(七)住宅小区除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及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不得设立卷烟零售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间距限制:
(一)大型购物超市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类场所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的,但仅限办理1证。
(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持有残联、民政、社区等部门有效证明的。但同一申请人只能申请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或在监护人、直系亲属的帮助下经营,该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时的参照对象。
(五)对持证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的,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对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系残疾人、军烈属、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
(八)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内的便民服务站(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对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及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按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间距为最短安全可通行距离,应当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的持证卷烟零售户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按实际安全可通行距离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获得批准许可的幼儿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不得少于”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民勤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20年4月24日发布的《民勤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民烟发〔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