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号公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急局
处理决定


1.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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