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双方协商约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1.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价、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