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输气管道及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等。(二)化工、天然气、煤层气等易燃易爆危险性项目。(三)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四)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的建设项目。(五)因选址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建设项目。(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相关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