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核发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2008年10月14日省政府令第50号,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的城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备丁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住建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实地测量,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