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时间双方协商约定,项目评估文件评审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1.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保留审批部门节能评估文件的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