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二、切实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15日,甘工信环〔2010〕83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制度的通知》(甘工信环〔2010〕837号)二、节能分析文件的编制:第二条: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单位须委托由省工信委认定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分析报告书。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节能分析报告表编制单位不作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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