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在公路附近从事开山炸石、采矿、取土、施工作业的许可

设置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备丙级以上公路行业相关设计资质单位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交通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