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查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设置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二)建设项目批件。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其他证明材料。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林草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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