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作业设计书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林草局
处理决定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采伐作业设计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