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第一款: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二款: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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