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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6-2031)》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年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庆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庆烟法[2025]3号,对《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6-2031)》(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于即日起至9月17日17:00点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宁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张建良 联系电话:0934-6624172

邮箱:406455924@qq.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九龙路12号-宁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邮编:745200。

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2日



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6-2031)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零售客户、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宁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设置及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依法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逐步建立辖区烟草零售市场“布局合理、进退有序、动态平衡、适度竞争”的新环境。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职权法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不得增设许可条件,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确保内容合法、程序正当。

(二)科学规划原则。尊重市场规律,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方式,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兼具前瞻性、可操作性。

(三)服务社会原则。践行“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价值观,有效满足社会消费需求,支持社会就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满意度。

(四)均衡发展原则。平衡供应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协调烟草专卖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兼顾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统一,适时评估执行效果,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五)信赖保护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布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等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合理布局设定

第七条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许可应通过合理布局规定来实现,今后随着人口状况、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八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宁县辖区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距离设定:

(一)县城城区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与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供学生日常通行的出入口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不低于100米;与幼儿园供学生日常通行的出入口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不低于50米;

(二)行政村零售点与所属行政村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学生日常通行的出入口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十条  县城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设定:

宁县城城区街道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不低于70米,城区区域是指由城关社区、九龙社区、东城社区、马坪社区管辖的区域。如在合理布局规定运行期限内,新宁镇范围内新增加的社区,按城区认定。城区街道零售点不受行政村总户数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  乡镇及较大行政村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设定:

(一)乡镇政府(除县城城区所在乡镇)所在地街道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不低于60米;较大行政村所在地街道(较大行政村街道包括:观音街道、宇村街道、铁王街道、政平街道、刘家街道、巩吕街道、坳马街道、庙花街道、新华街道)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不低于60米,乡镇政府及较大行政村街道区域(含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社区管辖范围内区域)不受行政村总户数数量限制。

(二)乡镇政府所在街道区域与城乡结合部、行政村区域临界点难以明确区分的,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为准。

第十二条  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设定:

行政村内按照村民人口数量设置,10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每满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国道、省道公路沿线(不含未交工的道路)、县道和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行政村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人口数量以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材料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定:

(一)政府规划的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且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数量和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参照物。

(二)政府统一规划的高铁站、汽车站、货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一级公路服务区,按照一址(店、点)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且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数量和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参照物。

(三)国家批准的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内部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AAA级及本地其他旅游风景区,内部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且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数量和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参照物。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加气)站,按照一址(店、点)一证原则,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数量和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参照物。

(五)正常入住的居民小区内部按照住户数量设置,1000户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公众服务设施处,且需提相关材料),每满1000户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且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数量和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参照物;居民小区住户数以社区或物业登记(备案)的小区内住户总数为准。

(六)从业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内部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且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数量和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参照物。企业从业人数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最近一年“企业年报信息”中“从业人数”为准。

(七)高等院校10万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军队大院、科研机构、工厂、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的单位内,1000人以上可设立1个零售点;以上零售点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数量和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参照物。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人数以其单位向相关部门备案(报备)的人员数量为准。

(八)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在地面一层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该区域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数量和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参照物。

(九)综合性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经营场所内,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安全消防手续齐全,内部可设置零售点1个,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数量和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外部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参照物。

(十)除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零售业态外,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与最近零售点可通行最短距离不小于300米。零售业态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实际经营人为本人驻店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降低所在区域距离限制标准,且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一)持有一级、二级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与该区域最近零售户间距减少30%;持有三级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与该区域既存零售户间距减少10%;受所在区域容量限制。持有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包含以上两种残疾类别在内的多重残疾证提出新办申请的,无法明显区分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材料。

(二)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退役之日起三年内,本人持优待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该区域既存零售户间距减少30%;受所在区域容量限制。

(三)军、警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警以及病故军、警遗属等,持有烈士证、优待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该区域既存零售户间距可减少30%;不受所在区域容量限制。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原持证人无法在核定地址继续经营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原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宁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与该区域现存零售户间距减少50%,不受所在区域容量限制。

(五)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既存零售户,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址继续经营,自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在发证机关辖区另择新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场所与该区域现存零售户间距减少50%,不受所在区域容量限制。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合理布局相关术语解释: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须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以公安、社区对固定建筑(经营场所)编制的具体地址编号为准,经营主体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房屋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不可移动性,且有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同时具备实物商品展示功能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亭,违章建筑、活动房、临时性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或政府已公告)待拆迁建筑等;

(三)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内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生活起居场所、办公场所、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及地面二层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经营场所不能将经营区、仓储区、生活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互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用于存储烟草制品等经营商品的,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四)对业态、商圈、市场类型等信息的认定,是根据《中

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将零售业态划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六种类别;

(五)中小学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不含早教、托管班、培训机构等);

(六)内部零售点指所有出入口面向内部区域的经营场所;

(七)界限范围指对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个别较大行政村村部所在地街道的区域界限;

(八)商品交易市场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包含“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字样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为准;内部门店数以管理单位(部门)提供的数量为准,管理单位(部门)无法提供的,可参考市场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除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八)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流动摊点(车、棚)、

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性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或政府已公告)待拆迁建筑,楼栋间及其内部公用巷道(通道)、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毛坯房、储藏室(含煤房)以及尚未整体完工交付的建筑场所;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院子等或与其没有明确的物理隔断(“物理隔断”指:由相关建筑材料建成的固定墙体而非门户直接相连或用简易隔板隔开、或用货柜、货架阻隔的隔断);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包括主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以及鲜肉品、水产品、家禽、宠物、粮油散酒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十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内部;经营场所位于城区及乡镇街道中小学校供学生日常出入主要通道可通行距离100米以内;与幼儿园供学生日常通行的出入口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50米以内;经营场所位于行政村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学生日常通行的出入口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50米以内;

(十二)森林保护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明令禁止的重点防火区域等,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十三)政府、行业明令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配套机构内部,网吧网咖、台球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易进入、易引发吸烟聚集的场所;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值守门店及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

(十七)未进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

(十八)未形成商品展卖场所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雪茄烟专营店布局

第十七条  雪茄烟零售点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零售”;

(四)全县专营雪茄烟零售点设置总量不超过辖区零售点(不含电子烟)总量2‰,且相邻雪茄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70米,达到规划数量上限时不予设置专营雪茄烟零售点;

(五)专营雪茄烟零售点的持证零售户增加、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的,需依照规定重新申领,并符合所在合理布局数量、零售点的距离等要求;

(六)专营雪茄烟零售点间距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物,但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基于安全因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禁止性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得突破;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测量标准

第十八条  测量标准本规定中的各零售点间距的测量,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门的中心位置,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出入口作为起始点,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停车场通道等。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学生出入通道口中心位置,有多个出入通道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为起始点,不含学生无法正常通行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长年关闭的门等。

(三)测量方式应以行人可通行和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最近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存在高度≤60cm可跨越或通行较低障碍物(固定栏杆、绿化带、斑马线、交通标识线等)以直线测量,障碍物>60cm时,以贴近障碍物绕行测量。

(四)测量过程中遇到台阶时,出入口台阶高度不计算在内。

(五)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距离不予计算。

(六)间隔距离原则上以勘验人员测量记录为准,测量结果在临界值1%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测量结果有疑义的,经三次测量,以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达到”“不超过”“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均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规定内容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未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原规定办理)。2023年8月12日发布的《宁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2028)》同时废止。

附件: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附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零售点间距的测量。

二、实际测量以申请点与零售点行人可通行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周围距离测量以行人可通行最近(直线)距离进行测量(遇高度≤60cm可跨越或通行的较低障碍物、绿化带、斑马线、交通标识线等以直线距离进行测量;遇高度>60cm无法跨越或通行的障碍物、护栏等,以实际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四、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同侧、对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行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包含高度≤60cm可跨越或通行的较低障碍物、绿化带;斑马线;交通标识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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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同侧、对侧的,如遇高度>60cm无法跨越或通行的障碍物、护栏等时,按实际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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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点与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无障碍物(高度≤60cm可跨越或通行)或障碍物不影响直线通行的,按实际行人可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测量;有障碍物(高度>60cm无法跨越或通行)影响直线通行时,按实际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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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点与零售点属前后门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五)申请点与零售点间有障碍物或隔河相望的,应沿正常行人最短线路至申请点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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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台阶、楼梯、电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示(黑线为测距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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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人可通行的最短线路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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