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省复制推广工作,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创新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的重要举措,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主动对标对表,细化改革举措,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复制推广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衔接,主动学习借鉴行之有效、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改革举措,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优质营商环境。

二、积极复制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借鉴试点改革举措与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复制推广工作。对国家明确在全国推行的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等26项改革举措,由相关责任单位对标国家要求,逐项落实,全面推广。对国家明确由非试点地区参考借鉴的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等24项改革举措,按照“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立足省情实际研究借鉴,在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领域复制推广。复制推广中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开展首创性、差异化改革创新,着力打造有甘肃特色的营商环境品牌。

三、完善配套措施。省直相关部门对复制推广中涉及国家向地方开放系统接口和授权数据使用的,要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努力提升数据共享和应用深度;对实践中需要修订调整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程序适时修订或调整;对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权限、管理层级调整的改革事项,要夯实监管责任,逐项明确监管措施,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细化清单部署要求,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推进落实和指导督促,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复制推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总结梳理、宣传推介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甘肃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细化清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甘肃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细化清单



来源:甘肃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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