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

 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

    

       为扩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政府奖补政策

       第一条 省级综合奖励政策

     (一)对新引进投资1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投产开业的项目,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分别给予企业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我市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对纳入全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60%、70%计算。

     (三)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分档实施奖补,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第二条 市级综合奖励政策

     (一)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项目,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对投资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项目,由落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奖励。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市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投产开业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外),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由市政府、1亿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或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5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形成的市级财力不低于300万元,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我市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50位,形成的市级财力不低于300万元,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对新引进投资较大的新型煤化工项目,或投资较大且能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奖励。

     (四)对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对“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和募投项目的上市企业,一次性扶持500万元;对“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

     (五)对“四下”转“四上”的招商引资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政府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六)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属于奖补范围。

二、产业奖补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列支部分资金,整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企业补助资金、项目专项资金8000万元,重点用于奖补招商引资项目,支持十大生态产业发展。

      第四条 新型工业类

对新引进的先进制造、清洁生产、新材料等产业链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市政府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循环农业类

     (一)对新引资建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

     (二)对新引资建办的科技研发、技术创新、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市政府按照投资额的2%给与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农业产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四)对新建库容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申请省级补助220万元;对新建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申报省级奖励资金,每100吨库容奖励15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文旅康养类

     (一)文化产业:对新引进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当年命名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二)旅游产业:对新引进的旅游企业经营景区,创建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主题酒店、全国连锁酒店、民俗酒店等经营酒店,正式运营一年之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康养产业:对新引进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资本建办的医疗服务机构、康养机构和养老机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审定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商贸流通类

     (一)通道物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且运营一年以上,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电子商务:对新引进的在我市注册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平台公司,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五名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数据信息类

     (一)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大数据信息企业,从投产运营之日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按年度给予等额奖补。

     (二)对新引进的从事软件研发、设计、生产、交易等创新型企业,结算中心落户我市且当年收入或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市级税收留成部分70%的奖励,用于企业再研发、再创新,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要素保障政策

        第九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省、市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二)对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 电价优惠政策

     (一)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35元/千瓦时执行。

    (二)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28元/千瓦时执行。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严格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严格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严格执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使用全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不低于注册资金的10%)作为股权投资。

     (二)落实省级专项贷款政策。由财政贴息设立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运行制度,引导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  展。对符合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工程政策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可由甘肃金控平凉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费率不超过1.5%。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附带的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现产业化,经评审给予20—50万元转化扶持资金。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市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项目,经评审给予10—3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

     (二)对新引进省、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三)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政策。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省、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定发放。

     (五)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纳16—24岁的失业青年、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开展就业见习,对吸纳企业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依托全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给予招商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匹配支企指标,省财政给予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一)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二)对入住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由落地县(市、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套供水、排污、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三)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引进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或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按照单层和多层标准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50元、300元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支持平凉工业园区、静宁工业园区、华亭工业园区、泾川工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对“飞地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指标纳入“飞出地”进行统计和管理。“飞地项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前5年税收由“飞出地”方全部留成;5年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飞入地”方7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分成;税收分成由“飞入地”方按年向“飞出地”方拨付。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补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创办的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市级平台给予补助20万元;市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二)招商引资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

       四、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企业全部放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确保招商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七条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权益保护环境。强化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受理和评议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招商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领导包抓机制,建立健全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政务大厅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保姆式”“贴近式”“零距离”跟踪服务。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九条由市招商引资团队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不来即享”的原则,对符合省、市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主动对接服务,次年2月底兑现奖补政策。

       五、附 则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政策遵照国家和省上的政策执行。原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