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在平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的《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18〕65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的通知》(平政发〔2020〕21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招商引资项目市级奖励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29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21〕40号)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文件失效后的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止出现政策“空档”。要结合实际做好本县(市、区)、本部门相关文件清理工作,保持政策一致性。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有关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