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2、《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市(州)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手续。”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20号)
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时间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暂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