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县、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 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 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44 号)精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梳理形成了现行我省鼓励企 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类政 策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按照明确的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等严格执行, 各地可进一步细化实化,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线上申领补贴事宜,省上正在组织研发相关软件,待试运 行成熟后在全省推行,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三、对目前线上申领平台尚未运行,需要在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 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 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切 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类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 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 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 人员和退役军人,与企业签订 12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 动合同之日起 12 个月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 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 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 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 的 60%执行。 对与企业签订 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参加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企业每人 150 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的,按照不同等级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 1000-3500 元的职业 培训补贴,具体补助办法按《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4〕205 号)执行。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 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 贴,具体补助办法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 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 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予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 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2.申领流程: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 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 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 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申请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 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 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 部门审核后,对涉及个人申请补贴的,按规定统一支付到申请者本人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 对企业组织培训的,统一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 培训的,统一支付到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3.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4.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 办结。 以上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按各市州有关规定执行。 5.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 案(2019-2021 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80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 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 公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 《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 8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 107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4〕205 号)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 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 人员中的大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人员;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5.连 续失业 6 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 人员;7.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 通过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受 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在甘企业。 2.补贴标准: 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 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 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 年龄为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 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 过 6 个月。 2020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 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对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 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 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 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 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对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 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对招用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在甘企业,按其为建档立卡 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 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 微企业和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在甘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 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 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 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 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 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 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 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 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 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 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全方位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甘人社厅发〔2019〕11 号)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各地开发 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临时岗位 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城镇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 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补贴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 长至退休。2020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 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 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 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 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 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3.申领流程: 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 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 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 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 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 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 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 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26 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艰苦边远地区、 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全省 16-24 岁失业青年,组织参加 3-12 个月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 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 提高到每人每月 1200 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 1 年。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 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 补贴。 3.申领流程: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 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 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季度发放,季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 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 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青年见习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12 号) (五)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春节期间(截至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 资的企业。 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期限为 2020 年全年)。 2.补贴标准:均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 贴。 3.申领流程:企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 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只涉及中小微企业申领补贴的还应提供企 业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数量、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 号)确认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2020 年春节期间(截 至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申领补贴所提 供材料由市县自行确定。 由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同级财政 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 办结。 6.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 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关于细化落实近期省政府出台有关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甘 人社通〔2020〕182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 转发《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贯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甘人社明电〔2020〕78 号) (六)就业创业补助 1.补贴对象: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 并实际履行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 介机构。 2.补贴标准:按 100 元/人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 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疫情防控期间,将补助标准提高到 200 元/人。 3.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 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劳动合 同复印件、企业发放 6 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等。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 力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 奖补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受理机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人社部 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 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 公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 《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 83 号) 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 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退役 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 600 元-1500 元职业 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 A、B、C、D 四类,A 类 1500 元/人,B 类 1200 元/人,C 类 1000 元/人,D 类 600 元/人。参 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 500 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 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 1600 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 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 1900 元的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 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 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不满一 个月按一个月申请)。 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期间),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集中组 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 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 30 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生活费补 贴,可先用扶贫专项资金列支(甘人社厅〔2019〕6 号文件规定),不 足部分再用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 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 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据,下同)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 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 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 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 公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 《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 8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 107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4〕205 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 训合格证)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 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不超过 300 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高于 300 元 的,按 300 元补贴,低于 300 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对纳入重点 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知道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领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 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 事业性收费票据)等,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 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 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 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 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 号)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 2 年内高 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 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对灵活就业人 员缴费基数超过 100%部分不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 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020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 限可延长 1 年。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3.申领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 (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 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 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各地可按月、按季度或年底一次性补贴,由各地结合 实际办理。 6.政策依据: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 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 号)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省内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 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孤儿和特困人员中的高 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 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省内高 校湖北籍 2020 届高校毕业生。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且签订并 实际履行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省内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毕业学年毕业生给予每人 1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 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孤儿、特困救助供养)相应证 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须经毕业生所 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 资金拨付到各高校,由学校负责将资金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 地人社部门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 6 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 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符合条件的省内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各地按省上统一部署落实;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各地按月拨付, 月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 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 转发《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贯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甘人社明电〔2020〕78 号)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有条件的地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 的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对建档立卡 贫困劳动力、湖北籍创业人员(湖北籍创业人员政策受理期限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放宽到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向符合条件创业人员给予 5000 元的 一次性创业补贴。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当地资金的 10%以内 安排使用。 3.申领流程: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 证明(或毕业证书、退役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 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 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办理。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 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 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 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 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 号)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