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7 月 28 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 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 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 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 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 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 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 契税。
三、本决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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