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万元!庆阳市西峰区出台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庆阳市西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

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招引区外企业来峰投资兴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所引进项目应为甘肃省以外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且必须成功在西峰区注册成立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地纳税。

(二)项目应技术水平领先、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工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农业、文旅等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应符合本区域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要求。

(三)奖励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第三方机构评定后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

(四)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项目: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3.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

4.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社会捐资类项目;

5.国家和省、市、区统筹计划安排的项目。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社会组织和非公职人员:社会人士、企业法人、退休央企和国企负责人、经社团登记的商(协、学)会或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组织机构;

(二)招商中介机构:与区政府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商(协、学)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相关社会组织;

(三)机关单位:西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

(四)公职人员:西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在职人员。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社会组织和非公职人员奖励标准

社会组织和非公职人员引荐项目按三类进行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产业项目按照0.4‰进行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产业项目按照0.5‰进行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产业项目按照0.6‰进行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招商中介机构奖励标准

政府与相关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给予一定委托招商费用;经委托机构对接,推进落地的产业项目(地产、城市综合体项目除外),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三)机关单位奖励标准

机关单位引进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单位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作为单位工作经费补充。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产业类项目的,奖励1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四)公职人员奖励标准

公职人员引进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产业类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荐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不占用本单位评优指标,不符合评优的情况除外),同级、同等条件下职务或职级优先晋升(不符合晋升条件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可持申请材料向西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进行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资料:1.《西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2.签约文本;3.工商营业执照;4.备案证;5.受奖者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身份证等)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6.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发票;7.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材料。

(二)初审。西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确认,拟定《拟奖励对象初审名单》。

(三)评审。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末对拟奖励对象进行评审,确认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区委、区政府审核后,按程序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保障措施

区财政每年设立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2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附则

(一)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获得收益的企业或个人不再进行奖励(含扩产扩能、园中园、工业地产等)。

(二)引荐人须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申请奖励,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受理。

(三)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西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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