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政务 > 市场准入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2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附件:1.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3.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说明

              4.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312


附件1: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pdf

附件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pdf

附件3: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说明.pdf

附件4: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