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省商务厅
省文旅厅 省卫生健康委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国资委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银保监局 省金融监管局 民航甘肃监管局
2022年2月28日
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要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实名注册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依托“甘肃信易贷”平台,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存在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深化投资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完善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推进“一张图”审批、可视化审批、信用承诺制审批,以“数据跑”代替“企业跑”,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全过程“一网统管”,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协调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2022年,对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支持餐饮企业与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虚拟养老院等进行合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对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统筹中央、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升级县域商超、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通过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4个市州建设改造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2022年,对零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7.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省文旅厅、甘肃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8.2022年,对旅游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文旅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省文旅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文旅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1.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省文旅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文旅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省文旅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4.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5.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6.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7.2022年继续使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交通运输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40.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甘肃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甘肃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2.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民航甘肃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省交通运输厅、民航甘肃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4.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5.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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