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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张掖市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方案》,加快我县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自治县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和保障农户稳产增收为目标,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维护农牧村和谐稳定为目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服务长效机制,提高农牧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灾害损失,确保农牧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牧村和谐稳定。依据我县地方性特色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促进全县农业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风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采取政府财政部分补贴的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细毛羊、藏系羊、牦牛养殖户和合作社参加保险(各承保机构要优先保证细毛羊的农业保险,其次为藏系羊),积极推动特色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增强特色农牧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经办机构商业化运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协同推进。财政、农业农村、扶贫部门和保险机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方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动员符合条件的牧户积极投保;保费补贴政策同其支农惠农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三、工作职责

肃南县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南支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2022-2024年年内不再招标。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落实工作;负责筹集安排地方承担的保险费配套资金,做好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承保机构提供各乡(镇)6月末养殖业防疫台账各项数据,促进承保机构强化承保和理赔道德风险管控;负责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加强细毛羊(藏系羊)、牦牛的防疫体系建设,进行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负责与承保机构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精神,把牧户是否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农业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负责组织协调承保机构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工作。

承保机构:负责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发挥网络、管理、科技等专业服务优势,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负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制度,接到参保牧户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在农业农村部门的协作下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向牧户支付赔款;负责向县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报告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农牧部门对办理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应及时报告。

乡(镇)政府:负责成立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承保机构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讲解投保理赔范围、业务流程等内容,提高牧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确保应保尽保,强化道德风险管控,保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良好氛围;负责组织乡(镇)、村干部根据摸底建立6月末养殖业防疫台账,为参保牧户详细填写《养殖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完成牧户自筹部分10%的保费收取工作,按时提交承保机构出单,确保牧户养殖风险及时得到保障;负责监督考核,把各村农业保险参保率作为目标考核责任书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并与各村签订《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产业扶贫、脱贫攻坚、产业振兴中的保障作用;负责对承保机构农业保险承保结束后的数据审核确认工作;负责监督承保机构协赔员的工作情况,若因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政府可向承保机构重新推荐协赔人员,支持承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及投保条件

1.保险适用条款

1)细毛羊(藏系羊)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2)牦牛保险适用《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养殖保险条款》(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性条款)。

2.细毛羊(藏系羊)的投保条件

1)体重10公斤以上(含10公斤);

2)投保时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

3)投保细毛羊(藏系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细毛羊(藏系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牦牛的投保条件

1)体重50公斤以上(含50公斤);

2)投保时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

3)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县、乡镇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4.细毛羊(藏系羊)、牦牛的理赔条件

1)细毛羊(藏系羊)体重10公斤以上(含),且畜龄在3个月以上(含);

2)牦牛体重50公斤(含)以上,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且佩戴有保险公司专用耳标。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承担比例

1.细毛羊(藏系羊)保险每只细毛羊(藏系羊)的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为5%,保费为2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1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7.5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5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2.5元。

2.牦牛保险

每头牦牛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费率为5%,保费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保费为60元;省财政补贴30%,保费为45县财政补贴20%,保费为30元;农牧户承担10%,保费为15元。

(三)保险责任及范围

1.细毛羊(藏系羊)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已保险的细毛羊(藏系羊)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雪灾(雪灾发生后造成保险的细毛羊、藏系羊在保险期内冻饿死亡);

2)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快疫、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等;

3)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冻灾;

4)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野生保护动物袭击(必须出具乡镇、村两级有效证明);

6)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出险时实际价值;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2)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导致保险的细毛羊(藏系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等同保险金额。

发生第(5)项所列情形,财政性补偿和保险赔付按各自渠道落实。

2.牦牛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的牦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雪灾(雪灾发生后造成保险的牦牛、肉牛在保险期内冻饿死亡);

2)口蹄疫、炭疽、牛出血性败血症、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焦虫病、牛恶性卡他热;

3)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冻灾;

4)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野生保护动物袭击(必须出具乡镇、村两级有效证明);

6)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出险时实际价值;当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只)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2)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导致保险的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等同保险金额。

发生第(5)项所列情形,财政性补偿和保险赔付按各自渠道落实。

(四)责任免除及范围

1.细毛羊(藏系羊)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已保险的细毛羊(藏系羊)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负责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盗窃、走失、丢失;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战争及恐怖活动等非常规行为;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的细毛羊(藏系羊)死亡;

6)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保险的细毛羊(藏系羊)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9)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10公斤的羔羊死亡;

10)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细毛羊(藏系羊)死亡。

2.牦牛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已保险的牦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负责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盗窃、走失、丢失;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战争及恐怖活动等非常规行为;

4)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5)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牦牛死亡;

6)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7)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保险牦牛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9)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50公斤的牛犊死亡;

10)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牦牛死亡。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31日—320日)。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成立各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宣传动员,统一干部群众思想,具体负责抓好农业保险实施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2321日—430日)。各乡(镇)政府组织农牧技术服务站、乡(镇)包村干部、村干部,深入畜牧业生产一线,摸清各村细毛羊(藏系羊)、牦牛养殖防疫现状,建立养殖防疫台账。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牧户养殖防疫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承保实施阶段(202251日—630日)。各乡(镇)政府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工作人员深入牧户,根据调查摸底建立的养殖防疫台账填写《养殖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收取牧户自筹的10%的保费,向牧户出具发票,提交承保机构审核后出具正式保单。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71日—730日)。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根据辖区内各村的承保数量以及收取牧户自筹保费的总量,向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交各乡(镇)农业保险承保情况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作为专业的现代风险管理工具,具有组合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是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稳定器作用。从农牧业生产条件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必然选择。从决胜全面小康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是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的现实需要。从农牧业发展进程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组织保障。为积极引导牧户参加农业保险,确保保险任务圆满完成,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保险承办机构、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同时,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把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上级下达的农业保险任务圆满完成。

(三)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借助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等宣传媒介,采取发放宣传单、刷印墙体广告等方式,开展全方面、立体化的宣传,着力提高知晓度、理解度。在广泛开展视觉宣传的同时,乡村两级要组织精干队伍,充分发挥农金室的作用,现身说法,开展针对性地宣传讲解,手把手地算经济账,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激发广大牧户的投保意愿,提升广大牧民群众的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为贫困户农业保险全覆盖奠定坚实基础,并确保其余农户应保尽保。

(四)加强协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对承保业务、保费收取、查勘定损、实施理赔、防灾防损、保险反欺诈等各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减少工作程序,力求高效、便民。

(五)强化督导。各乡(镇)政府确定专人,每周一按时向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肃南县2021年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县政府将对各乡(镇)细毛羊(藏系羊)、牦牛的参保率、农金室建设运营进行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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