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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

2019年7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我市开展督察,并于2020年5月向甘肃省反馈了督察意见。酒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把中央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作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推进酒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以“生态立市”战略为指引,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持续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关键措施,加强督查问责,推动问题整改。经过近三年的整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已全部完成了县级自验、市级复查复核并报省督察办备案,交办的信访问题已全部办结。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位推进任务落实。酒泉市委、市政府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11月制定下发了《酒泉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层层部署,不断强化整改措施,推进问题整改。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先后20余次听取和研究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研究破解整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高位推动问题整改。

二、加强督导检查,压紧压实部门责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头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对重难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亲自安排、亲自部署,深入一线督导整改。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持续加大督查指导力度,赴相关责任单位督导检查中央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保整改工作质量。及时指导督促市直相关部门围绕“两高”项目清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垃圾分类处置、地下水超采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等开展了专项行动,督促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持续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市整改办采取一月一调度、一月一评估的方式,就整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时跟踪,时时调度,先后三次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县(市、区)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进行了现场督导检查,就督查发现的整改进展缓慢、整改工作出现反弹等问题向县(市、区)进行了反馈,并就出现的问题进行挂账督办,直至完成整改任务。

三、主攻难点重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聚焦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加强燃煤污染治理,实施清洁取暖项目,持续推进柴油货车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22年酒泉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3天,同比增加16天;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6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6项空气质量指标均达到了国家二级标准。不断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加大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至目前,农村污水治理率达到34.6%,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9.7%,全市103个集中式水源地实施了规范化建设,全市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比例、优良水体断面比例均为100%,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达标。建立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工作制度,开展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试点工作,强化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加大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力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落实,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升,全市土壤环境安全稳定。

四、加强生态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制定实施酒泉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将“三线一单”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划定环境管控单元71个,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在全市产业布局及项目落地的实施应用,切实做到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融入决策和实施全过程。扎实推进生态工程建设,以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为牵引,推动实施36个祁连山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退出祁连山国家公园52宗矿业权,着力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深入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累计完成义务植树1617万株、“蚂蚁森林”公益造林1335万株、人工造林63万亩,封滩育林育草132.92万亩,完成沙化土地综合治理332万亩,建成7个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禁保护面积175万亩。坚持“四水四定”和用水双控,全市用水量持续减少,土地沙化、草原退化势头得到遏制,植被覆盖率得到明显提高。

五、严格执纪监督,倒逼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市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和整改监督工作方案》,对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全面排查,从严追究,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交办信访问题,全市共对90人次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共实施行政处罚案件92起,罚款金额总计2719.62万元;实施四个配套办法案件31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4件,查封扣押案件12起,停产限产1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8起,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起。

下一步,我市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两轮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以更坚定的决心、更坚毅的态度、更有效的举措、更务实的作风坚决抓好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培育绿色生态产业,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附件:酒泉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附件

酒泉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我市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具体进展情况为:

第一项,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甘肃省要“卸下GDP的紧箍咒,套上生态环保的紧箍咒”。但督察发现,部分地方和部门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个别谈话中,不少领导同志反映,一些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够牢固,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存在层层衰减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传导“上热下冷”,在具体工作中,往往算经济账多、算生态账少。甘肃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一些领导干部加快发展的愿望比较迫切,但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认识还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转化为行动自觉(省级第一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整改情况:一是强化学习教育。酒泉市委、市政府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党委、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采取专题学习、“三会一课”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论述。切实发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示范引领作用和党委、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本平台作用,今年以来,党委、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20余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视察陕西、山西、浙江等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举办了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培训班、全市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及化工企业环境执法培训班,使生态文明理念入脑入心。

二是树立生态优先理念。酒泉市委、市政府从思想上、认识上、行动上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和底线任务。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确定了做强循环农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装备制造4个优势类产业,做大通道物流、清洁生产、节能环保等基础条件较好产业,做足数据信息、中医中药2个成长型产业的“442”落实体系,全力推进全市十大绿色生态产业项目发展。

三是压实工作责任。从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带队深入一线基层调研督导,现场指导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及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推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将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纳入到年度考核任务,使环保目标责任书各项内容和指标落到实处;制定下发《酒泉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厘清了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细化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绿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整治任务,建立领导包抓工作责任制,定期预警通报和督查督办,全面落实各项任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始终保持严惩环境污染高压态势。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两微一端”等媒体的特色优势,开设专栏,聚焦重点,精心策划,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在《酒泉日报》《酒泉新闻》等媒体及时、准确、规范地刊发、刊播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政策举措等重要消息,通过“环境保护整改进行时”专题专栏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扎实深入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成效进展情况。印发《酒泉市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讲工作方案》,扎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政策法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切实形成党政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宣传团队靠前讲、各级媒体广泛讲的局面,引导公民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二项,担当作为不够。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缺乏思想行动自觉,遇到问题绕着走,能推则推、一拖再拖的现象依然突出(省级第二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整改情况:一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制定《酒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实施方案》,将各县(市、区)、各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情况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印发《酒泉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原则、适用范围、考核组织、考核时限、考核内容、考核步骤、考核等次、结果应用、保障措施,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二是坚决整治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市纪委监委向负有整改相关责任的7个县(市、区)政府和5个市直部门下发监察建议书,印发《酒泉市纪委监委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暨其他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及整改监督工作方案》,明确监督职责。分别对7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和21个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纪委监委下属部(室)、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督促各级干部担当作为,全力推进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三是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力度。市委、市政府坚持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持续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统筹推进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落细落实、见底见效。制定《全市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和人大、政协监督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10次带队深入一线基层调研督导,现场指导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及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推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坚持开展中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问题不反弹。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三项,甘肃省一些地方对黄河生态保护治理认识不到位,工作有差距(省级第三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整改情况: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组织专题学习研讨。二是开展了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排查工作,收集整理了辖区内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历史变化和现状,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三是深入开展了辖区内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科学谋划了183个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污染防治、节水治水等重点项目。四是切实强化主体责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查处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案件14起,规范提升了重点流域行政执法行为和能力,对违规岸线利用项目进行了全面清查整改。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四项,2018年,全省考核区县的12个市州,有9个没有按照中央要求,重点考核限制开发区域的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规模质量、土壤环境治理、生态产品价值、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等相关指标,反而继续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工业、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尤其是庆阳、陇南、张掖、金昌等4市,长期不严格落实国家对限制开发区域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等指标的要求,GDP“紧箍咒”迟迟卸不下来(省级第四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整改情况:一是深入领会和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二是严格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除重点开发区肃州区外,其他县市均修订完善了《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及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等指标,突出了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考核导向。三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建立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重点考核生态产业和乡村振兴战略成效,敦煌市重点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肃北县、阿克塞县重点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农产品生产、工业和城镇化率等指标。四是按照《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步完善规划评估与动态修订机制。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五项,绿色发展约束性指标落不下去。《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全省“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包含资源环境10方面16项约束性指标,本应是刚性要求,但一些市州出台的规划纲要却打折扣,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内容普遍存在缺项漏项或降低标准的问题。其中庆阳、张掖、甘南等市州缺项漏项严重,庆阳市甚至将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比例等约束性指标擅自调整为预期性指标(省级第五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整改情况:一是在整改举措上靠实工作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对照省上“十三五”规划纲要中10个方面16项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及时调整和新增相关指标,将约束性指标执行评估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办法落实工作任务,细化生态环境类考核指标,加大考核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奖惩机制。二是报请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十三五”规划纲要时增加和调整了部分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10个方面16项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全部列入“十三五”规划纲要。三是对标省、市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进行了细化分解,没有降低标准或打折扣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评估,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将中央、省市各类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十三五”规划纲要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已完成。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六项,态度不够坚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对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过通报,但甘肃省个别地方仍未汲取教训,对戈壁滩渗坑排污等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不力、态度暧昧,导致问题久拖不决。2017 年4月起,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冠润科技、吉泰化工、天亿化工、鑫海源化工等4家企业在批建不符和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戈壁滩,形成7处渗坑,总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其中,吉泰化工甚至在生产车间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风机缺口进入厂房继续违法生产和排污。非法排污已对部分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废水排放区域地下水调查评价结果显示,挥发酚、氟化物、砷、氨氮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42倍、26倍、18倍和68.6倍。督察发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早在2018年就发现上述企业违法生产和偷排行为,并启动处罚和移交程序,但由于当地党委和政府态度不坚决,甚至得过且过,加之司法行政衔接不力,导致问题久拖不决,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省级第六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整改情况:金塔北河湾问题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安排部署,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北河湾园区环保问题调查整改领导小组,全力推进问题整改。先后制定印发了《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关于深刻汲取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企业违法问题教训进一步加快推进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环保问题调查整改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工业园区项目监管规范化工类项目投资建设的通知》等文件,推进金塔北河湾问题全面整改,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市、县两级组织对反馈的吉泰化工、冠润科技、天亿化工、鑫海源化工4户企业相关环保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查吉泰化工、冠润科技、天亿化工、鑫海源化工4户企业均依法办理获批了环评手续。目前,4户化工企业中,天亿化工自愿放弃建设,吉泰化工、冠润科技、鑫海源化工因企业自身原因均处于停产停业状态。

(二)根据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情况,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4户企业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全部立案查处,4户企业共立案行政处罚13起,罚款459.3168万元。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4户化工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法对4户企业涉嫌环境犯罪问题刑事立案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移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5案11人,对涉案人员全部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及事实,肃州区法院分别对4户化工企业环境污染案件的组织实施人员进行了开庭审理。2021年4月21日肃州区法院以环境污染罪依法分别判处天亿化工、鑫海源化工罚金400万元,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缓期二至五年执行,并处罚金共计153万元。2021年10月21日肃州区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吉泰化工、冠润科技罚金300万元、100万元,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缓期一年半至四年执行,并处罚金共计90万元。

(三)市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酒泉市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安全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意见》,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监管职能落实、环境准入审核、污染集中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环境风险排查、企业及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守法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制定了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环境安全问题整改方案,共清理出环境安全问题465个,已全部完成整改。市政府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企业和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批转了金塔北河湾、玉门经开区、瓜州工业集中区企业和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问题整改方案,并定期调度整改情况,督促入驻园区企业办理完善了项目备案、土地审批、环评等缺项手续。市委市政府根据化工园区发展,制定印发了化工园区错位发展意见,健全完善了项目准入和监管制度,对引进入园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的项目落户园区。聘请化工专家和安全专家组成第三方管理服务团队入驻园区,参与项目评审和定期监管服务。金塔县研究制定了《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建立项目招引、项目入园、建设管理、调试运行、竣工验收、跟踪服务及监管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确保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所有园区均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园区企业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标后全部纳入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同时,启动实施了园区集中供气、电网改造、智慧园区建设等10项基础配套工程,全面提升园区综合承载和保障服务能力,着力全方位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责成4户化工企业于2020年4月全部拆除了批建不符的车间厂房和设施设备(其中:冠润科技拆除了4号生产车间反应釜支撑结构、连接管道及相连操作平台;鑫海源化工拆除了酸性橙Ⅱ车间、7号车间以及2号、4号车间违规建设的43米厂房及设备;吉泰化工拆除了750平方米的2号原料仓库、2号生产车间12个反应釜、250平方米操作平台和药剂储罐区;天亿化工拆除了不符合工艺的3座反应釜及配套附属设备)。天亿化工主动递交承诺书,自动放弃建设。其他3户化工企业总计投资4950万元于2020年8月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等全部污染防治设施,并对厂区内暂存和抽回的污水全部进行了处理,达标后转入北河湾污水处理厂全部进行了深度处理。

(五)金塔县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全面开展了污染环境事件调查工作,于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先后编制完成了《环境污染调查报告》《修复方案建议》《环境污染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报告》,查清了污染物及种类和数量、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况,并经生态环境部、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环境科学院专家评审通过,经金塔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0年8月,金塔县委托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污染修复技术方案》,组织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专业机构专家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意见,2020年12月完成《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偷排废水区域环境污染修复技术方案》的修编,经金塔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为后续地块污染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2021年8月,金塔县政府专题向酒泉市政府报送了4户化工企业偷排废水区域环境污染调查及修复治理进展情况报告,酒泉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专题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了报备。

(六)根据《环境污染修复技术方案》,金塔县督促4户企业分别与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了修复治理合同,采用异位阻隔填埋技术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采用原位注药和抽出处理方式对污染区域地下水进行修复。修复治理单位分别在1-5号污染土壤点和6号、7号污染土壤点建成异位阻隔填埋场2处,2022年5月20日完成了全部污染土壤清理并进行封场,累计清理回填污染土壤约22.6万立方米,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污染土壤修复治理效果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专家审查评估结论,各土壤污染区域已达到治理要求。5号、6号区域污染地下水修复采用原位注药和抽取处理方式,目前已全面完成修复治理任务,特征污染因子已达到修复目标值,5号区域经专家论证于2021年10月转入长期监测阶段,6号区域经专家论证于2022年3月转入风险管控和长期监测阶段。1—7号污染区域修复治理任务全部完成后,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按规定进行了修复治理效果评估,编制了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报告,组织中国地质大学、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出具了专家意见,于2022年6月经金塔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七)依据生态环境部环规院《环境污染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报告》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起诉情况,4户企业共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025.8万元。市县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督促4户企业按规定积极缴纳赔偿金额。目前,4户企业已累计缴纳赔偿金3733.1万元。

(八)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为组长的督查问责组,对金塔县和市直相关部门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调查,并对金塔县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向金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监察建议》,金塔县就监察建议落实情况向市纪委监委进行了专题报告,2019年9月27日,市委市政府根据调查问责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厅上报了《关于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环保问题调查问责情况报告》(酒发〔2019〕91号),市县两级共问责处理90人。

(九)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强对相关部门实施法律监管情况的监督,按照指定管辖要求,2021年肃州区检察院先后向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金塔县应急管理局、金塔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金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金塔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下发了《检察建议书》,对在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4户化工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监管中存在的不当履职情形予以审查,并提出了检察建议。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七项,对涉油环境违法犯罪打击不力,有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案件应移未移,有的检察机关对证据应采信而未采信,有的公安机关在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仅充当“二传手”,没有及时把行政处罚证据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省级第八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整改情况:一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下发《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制度》《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案件咨询制度》《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监测鉴定“绿色通道”制度》6项制度,确保全市环境违法案件的信息共享、衔接畅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件材料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并及时邀请检察机关全程参与,指导取证,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发生,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二是全面复核涉油案件办理情况。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认真梳理2016年以来全市涉油案件及环境违法线索,全面复核案件办理情况,确保涉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和从严处理,坚决杜绝环境违法案件该立案不立案、该移交不移交、该移送不移送、该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的问题出现。经排查,2016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涉油环境违法案件共3起,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2起,涉嫌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案1起,均已办理终结,执行到位。

三是加强执法联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印发《酒泉市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工作方案》,成立酒泉市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协调小组;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通告》,公布举报内容和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犯罪活动,提供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全市结合打击危险废物处置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和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对油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排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严查涉危相关违法行为。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八项,督察整改还不到位。甘肃省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62项,经核实,已完成18项,基本完成22项,达到序时进度9项,总体任务完成率达到79%。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整改工作仍不到位,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问题仍有发生(省级第十四项涉及我市内容)。

(一)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省级第二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底

整改情况:一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酒泉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等议事协调工作机构均由市委、市政府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实行“双组长”负责。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20余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视察陕西、山西、浙江等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文件全部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印发,逐步形成了“市级领导包抓、县(市、区)长抓块、部门领导管线、责任单位抓点、市县各级全员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市、县、乡镇三级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持续加大年度考核中生态文明建设指标的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有力促进了环保责任落实。二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统一纳入到“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已完成“十三五”规划终期评估,各项指标均完成。三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切实加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监督。市政府每年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生态环境重点工作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确保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二)全市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省级第十九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底

整改情况:一是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力度。认真执行煤炭管控措施,加大煤炭质量监督、抽检和频次力度。2020年共累计组织抽检251批次,合格251批次,合格率达到100%,检验及抽检数据及时报送市场监管、工信等相关部门,从源头强化煤炭质量管控。二是优化煤炭配送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全省煤炭配送体系建设专项整改实施方案》(甘工信发〔2020〕192号),优化煤炭配送体系建设,至目前,全市七个县(市、区)共建成符合土地规划和储(售)煤场地环保设施标准化建设要求的集中交易市场9个,其中玉门市建成2个、肃州区建成2个,其它县、市各建成1个,建成二级配送网点113个。销售的商品煤均达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三是加大煤炭经营执法力度。市、县(市、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煤质管控中查处和联合执法力度,严禁劣质煤炭的销售和使用。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九项,敷衍整改。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老旧污水管网改造、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及新增污水管网仅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11%、16%和28%。全省91座生活污水处理厂中,仅19个达到一级A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整改方案明确的责任单位,部署推进不力,整改进展较慢(省级第十六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1.严格按照城镇污水提质增效行动方案要求,大力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再生水利用、污泥干化处置设施和污水管网改造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全市8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于2019年底全部完成,设计处理能力达到17.25万立方米/日,排水水质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

2.加大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力度,2017-2021年全市新建改造污水管网230.56公里,城区生活污水全部收集至污水处理厂处理,酒泉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其他6个县(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90%以上。

3.全力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全市8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已全部建成投运,酒泉城区2019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2.13%,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为20.82%,2021年达到29.88%,均达到省上下达的目标要求。全市8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处置设施已于2018全部建成投运,各县(市、区)严格落实污泥监管制度,强化污泥运输环节的管理,污泥经干化处理后,除阿克塞县污泥用于恒亚水泥厂协同处置,其他县(市、区)全部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4.加强全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对超标排污问题进行严肃处罚。2021年,对瓜州县柳园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处以12万元的罚款。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项,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突出。2016年国家下达2.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酒泉、嘉峪关、张掖3市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项目,甘肃省虽将项目列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但推动不够有力, 相关项目进展缓慢,存在风险隐患。酒泉市同福化工治理项目一再拖延,直到2018年底才开工建设,拆除的铬污染建筑垃圾堆放于厂区内,铬污染土壤与原有工业废渣露天散乱堆放在戈壁荒滩,无任何防渗措施(省级第二十四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渣污染场地修复治理项目一期工程自2016年11月开始实施,2018年6月中国环境规划院编制完成修复治理方案,至2018年11月,先后完成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选址论证、规划土地、稳评、可研、环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2018年11月30日开始实施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对铬污染物全部进行了洒水降尘、覆盖施工,环境监理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及时整改问题。2018年12月5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的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项目(一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问题整改。2019年12月28日一期修复治理工程完成并通过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初步验收。酒泉同福化工有限公司铬盐厂区地面建筑物全部拆除、治理,裸露地面用防尘网覆盖,设置警示标志,共修复治理污染物55500多方,对填埋场表面进行水泥固化稳定化覆盖,四周安装围网,修建大门,安排专人对围网覆盖区域定期进行巡查、管护,全面落实各项管控措施。2020年5月15日,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项目修复效果评估。10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对项目修复效果评估进行审查,出具了审查意见。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一项,全省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也较为普遍,环境隐患突出(省级第二十五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

整改情况:组织对全市范围内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排查出有色冶炼企业1家,甘肃西脉矿冶有限公司老铅冶炼生产线项目,该企业2007年开工建设,到2012年基本建成并进行了试生产,但因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等问题无法正常生产,再加之企业资金调度困难,不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技改,同时也无力安装环保设施,致使冶炼烟气直排,无法按环保要求完成废气综合治理,瓜州县政府于2012年9月对该公司采取了关停措施,下发了《关于对甘肃西脉矿冶有限公司老铅冶炼生产线实施关停的通知》(瓜政办发〔2012〕212号)文件。停产后,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进行了现场废渣清理整治。目前该企业不存在任何生产原料、产品、废弃堆渣,不存在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造成污染等问题。2020年11月,市整改办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涉及有色冶炼经营范围的企业名单,县市区对照清单逐一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市再无其他在产有色冶炼企业。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二项,2018 年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与2017年相比出现反弹,14个市州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上升的各有8个,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的有7个。督察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打赢蓝天保卫战措施不够有力,问题较为突出(省级第三十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一是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并严格落实《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2020年共召开4次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推进会议,2次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每月进行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并通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二是强化措施落实。开展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提高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推动煤炭集中配送体系建设,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开展酒泉城区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及黑烟车抓拍系统。三是强化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和单位予以约谈。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酒泉城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6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25.3%;细颗粒物年均浓度24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33.3%;优良天数330天,较2015年增加19天。全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二级标准。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三项,结构调整力度不足。2016 年甘肃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高耗能行业能耗占比89.61%,2018年与2016年相比又升高1.55个百分点(省级第三十一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一是严控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从源头上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对能耗高、附加值低的项目坚决不予备案。对近年来立项、备案的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所有项目均进行了节能审查,节能措施合理,能耗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二是完成能耗约束性指标。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省上下达控制目标以内。三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实施风、光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推进非化石能源消纳利用。至2020年底,共建成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47家、大型风电场38个,风电、光电累计装机容量分别达1025万千瓦时和270万千瓦时。四是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了4户落后、过剩产能煤矿,关停了7家高耗能企业。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四项,2018年玉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违反行业准入条件,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求鹏能源公司兰炭项目进行备案,也未提出产能置换要求;酒泉市相关部门还违规备案盛元碳化硅有限公司新建限制类黑碳化硅项目(省级第三十五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一是按照《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规划目标期限为2020年”,经玉门市与省自然资源厅请示,答复“玉门东建材化工工业园的功能定位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统筹确定”。二是按照《焦化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版),玉门求鹏能源公司105万吨/年提质煤综合利用项目工艺与装备符合《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并取得《酒泉市环保局关于玉门市求鹏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05万吨提质煤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酒环发〔2018〕480号)、《酒泉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酒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9〕17号)及《甘肃省发改委关于玉门市求鹏能源有限公司105万吨/年提质煤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甘发改办函〔2019〕40号)环评、安评、能评批复文件。三是对2018年玉门求鹏能源公司105万吨/年提质煤综合利用项目违规备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玉门市纪委对玉门市工信局违规办理求鹏兰炭项目备案的2名干部进行了提醒谈话,玉门市工信局对涉及该项目违规备案的原工信局2名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是金塔县盛元碳化硅有限公司新建限制类黑碳化硅项目违规备案问题。金塔县根据排查情况,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清理整治方案》,2019年7月,对金塔县盛元碳化硅有限公司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予以停产关闭,下发了《金塔县工信局关于落实酒泉市金源矿业等6户企业<整改方案>停电整改措施的函》(金工信函〔2019〕21号),并撤销了原金塔县盛元碳化硅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黑碳化硅生产项目的备案登记(金工信(备)〔2020〕29号);金塔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建设前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等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0788.7元,罚款已执行到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对企业涉嫌违反“未验先投”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6000元和162000元,已申请金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金塔县盛元碳化硅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黑碳化硅生产项目已关停退出,依法审批备案了新的建设项目,已完成整改。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五项,督察发现,15台供电煤耗远高于全省均值的小火电机组还有10台未淘汰或改造,其中,窑街电厂4台机组、华亭电厂2台机组2018年供电煤耗分别超过全省均值81.55%和35.8%,至督察之日仍未淘汰或替代(省级第三十七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1.玉门市组织相关部门对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火电机组煤耗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核实,从机组实际运行状况、各项指标的完成状况、各主辅设备运行状况等角度出发,结合机组历史试验结果分析,对水电厂的能耗水平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对照甘肃省火电机组供电标准煤耗平均值320g/kW.h和《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考核标准:200MW以下机组的供电标准煤耗率须≤310g/kW.h。运行的5台火电机组煤耗状况为1#、2#机组供电标准煤耗率325g/kW.h,纳入改造计划;8#、9#机组供电标准煤耗率308g/kW.h,达到标准;10#机组供电标准煤耗率340g/kW.h,高于《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纳入改造或关停计划。

2.玉门市督促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制定了《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高煤耗机组节能改造计划》和机组节能改造方案,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委托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计划开展了研究评估,并组织对30台原有低效高耗电机进行了更新;对机组回热系统,高、低加热器进行修理改造,使其性能达到设计出力,减少热损失;修理改造冷却塔,提高机组冷却效率,消除真空系统漏空缺陷,进而提高机组真空度,提高机组出力;优化调整锅炉运行参数,根据负荷变化及时调整各项参数指标,保持锅炉在最高效率运行。改造完成后,委托兰州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改造后机组的能耗指标现场进行性能试验测试,于2021年2月开展测试工作并通过对实验数据的计算分析,#1、#2机组平均供电标准煤耗率完全实现了甘肃省供电煤耗320g/kw·h以下的目标要求,并符合《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74-2017)的考核标准。于2021年7月8日在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召开了项目评审会,对《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热电联产#1、#2机组供电标准煤耗测试试验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通过了专家复核,并出具了《<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热电联产#1、#2机组供电标准煤耗测试试验报告>评审报告》。鉴于#10机组供电标准煤耗率未达到国家考核标准,经玉门油田分公司研究决定,已于2021年4月将#10机组停止运行,退出生产运行序列。

3.玉门油田水电厂抢抓老市区蒸汽用户潜在供汽量大幅增加机遇,增加供汽量,增大热电比,进一步降低煤耗。目前已经完成向鲁玉、埃丽、普罗生物、中煤科工、贵谷化工、长荣建材等用户供给蒸汽,2021年新增蒸汽用户1家,新增采暖用户5家,年增加蒸汽用量3.18万吨。截至2021年底,供气总量120万吨,可降低供电煤耗1.5g/kw·h。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六项,督察还发现,2018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标煤)较2017年增长2.16%,远超甘肃省提出的1.36%增长限值(省级第三十八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煤炭消费源头管控,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要求,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对近年来立项、备案的煤耗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所有项目均进行了节能审查,节能措施合理;编制了酒泉市新上项目煤炭等量减量置换方案,实施新上高耗煤项目煤炭减量等量替代,从源头削减对煤炭的消费需求。二是加大考核考评力度,制定了酒泉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对各县(市、区)2020年度煤炭消费总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评价。三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实施风、光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推进非化石能源消纳利用。2020年全市风电、光电累计装机容量分别达1025万千瓦时和270万千瓦时。四是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了4户落后、过剩产能煤矿,关停了7家高耗能企业。五是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及清洁能源改造年度任务。2020年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4台118.5蒸吨,完成城乡居民清洁取暖改造16058户。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七项,民用散煤污染控制不力。据测算,甘肃省民用散煤用量约950万吨/年,2018年正规渠道交易量约254万吨,仅占27%,大量煤炭通过非正规渠道进入市场,游离于监管之外(省级第三十九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一是规范煤炭市场管理,全面落实煤炭集中交易,二级配送网点提供供销合同并随车携带《煤质检验报告》的要求,建立了运煤车辆信息登记台账制度。二是优化煤炭经营网点布局,至目前,全市共建成符合土地规划和储(售)煤场地环保设施标准化建设要求的集中交易市场9个,其中玉门市建成2个、肃州区建成2个,其它县(市、区)各建成1个。全市已建成并经经营主体所在乡镇规划审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验收通过二级配送网点113个。其中肃州区35个,金塔县22个,玉门市17个,瓜州县19个,敦煌市20个,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因乡镇人口基本集中于县城居住、且民用散煤消费量小,故县城辖区内煤炭市场与二级网点合并为同一处销售。三是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加大煤炭抽检批次和抽检频次,其中:2020年全市组织抽检251批次,合格251批次,合格率达到100%,煤炭质量稳步提升。四是规范煤炭经营场地建设。印发《酒泉市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酒政办发[2019]34号),明确煤炭市场建设标准,规范一、二级网点储煤场地和主要道路建设,县域一级煤炭市场均进行了环境评价并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二级网点通过了检查验收并备案。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八项,定西、天水等市煤质监管流于形式,二级网点所售煤炭部分来源不明,督察组随机抽检建成区内的5批次民用散煤全部不合格。酒泉市肃州区2018年第4季度抽检15批次民用散煤全部不合格,金昌市金川区2019年上半年抽检合格率仅为34.6%(省级第四十一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运输动态监管。严格执行运煤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建立了运煤车辆信息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和散煤供销合同查验档案。二是执行煤炭抽检计划。严格执行《肃州区2020年度煤炭质量抽检计划》,加大煤炭质量监督抽检力度,提高煤质检测覆盖范围。2020年,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区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及重点用煤单位实施了共计96批次的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96批次煤炭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为100%。三是加强煤炭配送网点管理。肃州区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批发、零售配送机制、严格执行无烟2号煤标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十九项,甘肃省提出2018年完成40万户城乡居民清洁能源改造,各市州上报完成43万户改造任务。但经核实,存在大量虚报假报问题(省级第四十二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一是组织各县(市、区)全面核查了2018年以来我市城乡居民清洁能源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经核查,任务完成情况真实准确,不存在虚报假报的情况。二是制定《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方案》,对2020年城乡居民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分解了任务。三是推动城市建成区热源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全市共有集中供热企业10户,供热能力2389兆瓦。2018年至2020年,我市通过煤改电、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拆迁等方式累计完成改造53692户,其中2018年完成20334户,2019年完成17300户,2020年完成改造16058户,2021年完成改造17000户四年均完成了省级下达的改造任务。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二十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规注册燃煤锅炉底数不清,164台违规注册小锅炉未纳入清查整治范围,进驻时仍有69台未淘汰整治(省级第四十三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情况:组织各县(市、区)对全市2014年以后注册的10蒸吨以下承压燃煤锅炉进行排查,未排查出新违规注册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同时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加快原有10蒸吨以下承压燃煤锅炉整治任务进度,共淘汰整治燃煤锅炉143台,其中淘汰拆并132台,清洁能源改造11台。

第二十一项,截至督察进驻时,全省仍有225台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锅炉未安装环保设施,27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按要求建设脱硝设施,城市建成区29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按期淘汰(省级第四十五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严格落实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动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一是组织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排查。二是定期调度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对整治推进缓慢的下发督办通知,全面完成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燃煤锅炉相关问题的整改任务。“全省仍有225台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锅炉未安装环保设施”涉及我市21台,其中肃州区2台已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改用空气能新能源设备;敦煌市18台中4台已拆除、14台去功能化,肃北县1台已注销并去功能化。“27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按照要求建设脱硝设施”涉及我市1台,为玉门市泽明源水暖公司集中供用燃煤锅炉,该锅炉已停用,因集中供暖面积减少,该公司新建1台15蒸吨燃煤锅炉,并配套建设了环保设施,新建锅炉烟气实现达标排放。“城市建成区内29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按期淘汰”涉及我市4台,已全部完成淘汰。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项,酒泉市金塔县金源矿业公司2016年投产,但未建成脱硫脱硝和干熄焦设施,大气污染物长期直排,地面除尘站长期运行不正常,酚氰废水不经处理直接用于熄焦,污染严重,性质恶劣。2017年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其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也多次处罚,但当地政府始终未采取果断措施,企业违法生产和超标排污问题一直没有停止(省级第四十八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一)金源矿业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起全面停产整改,制定了《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和《金源矿业公司100万吨焦化煤生产项目停产工作方案》,整改期间,市上先后聘请酒钢公司、西北矿冶局、省化工研究院、山西焦协等专家,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工作,2019年10月30日金源矿业公司完成了烟气脱硫脱硝环保设施建设; 2020年7月31日基本完成干熄焦设施建设,2020年9月25日干熄焦设施开始调试运行,2020年10月14日干熄焦设施因设备故障停运,2020年12月9日干熄焦设施检修完成再次启运,12月21日湿熄焦正式停运;企业在《环评报告书》要求的基础上增建了一套地面除尘站,建成一座120m3/h的焦化废水处理站。2020年9月,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环保设施全部建成,并开展了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工作,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备案,同时,企业《排污许可证》已核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完成备案。

(二)金源矿业公司自2015年建设至2020年,因环保问题,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对金源矿业行政处罚8起,罚款共计613.305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起。2019年8月金源矿业公司开展环保问题整改工作以来,市、县两级专门成立金源矿业公司环保问题整改帮扶工作专班,金塔县派驻驻场工作组,先后40余次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及整改监督,先后聘请专家8批次开展帮扶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加快问题整改进度。

同时,市县两级持续加强对金源矿业公司环境监管,针对企业湿熄焦停运干熄焦建成调试期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再次发生环境违法问题,2021年2月,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向金源矿业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改通知》,责令企业全面停产,实施环境问题整改。

2020年11月上旬,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委托甘肃创新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金源矿业公司自投产以来的周边生态环境污染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完成《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焦化项目周边环境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结论显示:项目建设及运行阶段,项目厂区及周边评价区环境质量未有明显的不可逆恶化趋势,项目的建设及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满足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2020年12月9日,金塔县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认为:《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焦化项目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编制较规范,采样点布设合理,检测方法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调查结论总体可信。2020年12月23日,金塔县政府依据调查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同意不再制定金源矿业公司周边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程序。

2021年8月,山西正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收购了金源矿业公司,对金源矿业公司环保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2022年1月完成了烟尘收集处理系统改造、环境在线监测设备升级、中水回用系统建设、污水处理站池体防渗等升级改造工作。

(三) 依据《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焦化项目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及金塔县政府意见,金源矿业公司建设及运行以来对项目厂区及周边评价区环境质量未有明显的不可逆恶化趋势,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满足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金源矿业公司不再制定修复治理方案,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项,甘肃省是我国碳化硅主要生产区,已有碳化硅企业75家、产能158万吨。但生产方式普遍粗放,无组织排放问题严重(省级第四十九项涉及我市内容)。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情况:(一)市整改办组织对全市碳化硅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经各县(市、区)排查,全市共有碳化硅企业两家,一家为金塔盛元碳化硅,金塔县于2019年7月28日对该企业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予以停产关闭。金塔县工信局撤销了原金塔县盛元碳化硅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黑碳化硅生产项目的备案登记(金工信(备)〔2020〕29号),对项目建设前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等违规建设行为,自然资源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及时上缴罚金160788.70元。该企业利用原有的土地及生产生活设施,进行转型、转产,新上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年产4万吨石墨化增碳剂生产项目,项目于2020年4月24日进行了备案,环评、安评已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完成并通过了评审,入园土地手续已办理。二是甘肃新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年产8万吨碳化硅冶炼加工项目位于瓜州县柳园镇工业园区,2013年3月13日,取得了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瓜州县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万吨/年碳化硅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同年12月取得环评批复,2014年5月开工建设,建成1条碳化硅冶炼加工生产线装置(4座电阻炉)及其配套设施和110KVA变电站。项目建成后,因市场原因,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按照瓜州县制定印发的《瓜州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该企业开展了综合整治。2019年,瓜州县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现有碳化硅冶炼生产线装置加装两套移动式集气罩及一套旋风除尘器+双碱法脱硫装置,对生产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并新建3个60立方米冷却水循环水罐和3个120立方米的沉淀池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并循环使用。2020年3月,甘肃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方验收单位对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自主验收,2020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2020年8月3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2021年2月,经省生态环境厅抽查,提出甘肃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CO燃烧室,建议重新验收。2021年5月,甘肃新哈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建筑设计院达成合作,对CO燃烧沉降室建设必要性进行了论证,提出冶炼过程中炉料表面CO燃烧后浓度较低,大约1%左右,不具备燃烧条件,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建设燃烧沉降室可行的论证结论。2021年8月,甘肃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方验收单位对项目开展并通过了第二次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项目审批,各审批单位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及产业政策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对报审的各类项目,从项目产品、工艺、设备等产业政策的符合性上逐一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了项目备案手续,同时不定期对审批备案项目进行现场督查,确保所有备案项目按照备案批复的产品、生产工艺等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至目前再未审批碳化硅企业。

(三)加强执法检查,定期对碳化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按要求做好自行监测,确保废气有效收集,达标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该项问题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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