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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肃州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肃政发〔2024〕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肃州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十九届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肃州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和市民政局等12部门《酒泉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为牵引,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定位。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加强老年助餐价格引导,让老年人得到实惠。

2.支持社会参与。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设施、开展送餐服务,鼓励社会餐饮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3.注重质量提升。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老年助餐安全可靠。

三、工作目标

面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其中优先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要。

2024年(试点阶段):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建成3个以上“中央厨房”,将7个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部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改造提升为助餐点,全面开展助餐、送餐服务。

2025年:在运营好已设立的助餐服务机构的基础上,“中央厨房”辐射范围显著扩大,“老年助餐服务面”及“市场主体参与面”显著提升,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城区有助餐意愿的老年人基本实现全覆盖。

2026年:城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农村地区“中央厨房”建设实现新突破,已建成的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达到助餐服务标准,农村地区助餐服务全面展开。

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民政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主阵地作用,构建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牵引,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为支撑,其他餐饮机构及居民互帮互助为补充的助餐服务网络体系。

1.完善城区助餐网络。结合城区地域特点,积极构建“中央厨房+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社区老年助餐点+送餐入户”助餐服务体系,综合考虑城乡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助餐服务机构(助餐点)。

拓展老年食堂。对已面向社会开放经营的富康社区食堂等中央厨房,进一步深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模式,同时将肃州区老年养护院食堂改造提升为“中央厨房”,试点期间全区“中央厨房”达到3个以上。中央厨房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制作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膳食,并负责免费配送至各助餐点(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其他适宜开展老人集中就餐的机构)。

设置老年助餐点。综合考虑服务需求,通过适老化改造、设备购置等措施,将7个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部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主要功能升级为老年助餐点。“中央厨房”将老人膳食配送至助餐点后,助餐点工作人员根据老人膳食订单,安排老人就餐。对确因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作用。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主要任务是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通过“上门做饭”“上门送餐”等解决服务对象“吃饭难”的问题。

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助餐服务。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选择有资质信誉、交通便利、居民点附近的社会餐饮企业或餐饮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或老年助餐点,面向老年人按照略高于成本价格售卖,有条件时可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2.搭建农村助餐网络。主要依托已建成的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采取自主经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等方式,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支持有资质的社会餐饮企业、大中型餐馆等设置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同时,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3.丰富助餐供给方式。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等因素,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完善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增加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支持餐饮企业采取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4.优化助餐配送服务。支持餐饮企业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等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为行动不便老年人上门送餐。

5.严格准入制度。符合条件(详见附表)且有意向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和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行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被确定的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悬挂由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标牌,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二)着力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肃州区智慧养老服务云平台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模块,由乡镇、街道从后台录入特殊困难老年人,采取刷卡、刷脸等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智能化甄别、全流程监管和全过程留痕,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

2.强化日常监管。建立老年人就餐点及运营机构的名册清单并通过肃州区智慧养老服务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民政、市场监管、社会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对试点范围内老人就餐运营机构的日常运营、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3.开展品牌创建。引入公平竞争模式,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分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试点工作,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老年助餐服务示范机构和优质服务品牌。

(三)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1.供餐内容。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地提供早、晚餐服务,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2.定价机制。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接受程度、菜品种类、运营成本等核算确定老年人优惠就餐价格,建立菜谱及价格公示机制,鼓励企业尽最大可能让利,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低价的膳食。

3.服务预约。集中用餐的老人自行前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用餐。需要送餐到家的老人由本人或者亲属及时通过电话或网络向助餐机构或助餐点预约,预约成功后,服务人员送餐上门。

4.服务形式。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自建配送链,或与“中央厨房”签订配送协议,送至配送点,也可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者社工代为配送至老人家中。积极引导社工队伍志愿义务服务与助餐配餐服务相结合,建立“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对乡镇(街道)行动不便的失能、失智、高龄、残疾老人,由社工志愿者队伍免费配送到家。

(四)着力降低运营成本

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按照“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通过资金扶持,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不断摊薄运营成本,实现老年助餐机构的长效运营。

1.强化资金扶持。统筹省、市、区各级财政力量,综合考虑特殊困难老人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就餐环境、老年人满意度、让利程度等情况,给予助餐服务机构和助餐点一定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配合,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和考核指标,每半年考核、评价、发放一次,确保助餐行动长效开展。为社会化老年人(非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助餐服务部分不予补贴。但对适老化改造投入较大的可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支持。

2.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可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对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包括适老化改造)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规定,确保各认证助餐服务机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各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指管道天然气)、用热(指集中供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其中: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价格。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由电水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

4.降低食材供应价格成本。由区民政局牵头,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组织各助餐机构与全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养殖园区、蔬菜种植园区对接会商,以最优惠的价格为各助餐机构供应安全和高品质的肉品、蔬菜,实现优质食材直接从“田间地头到餐厅”,减少中间环节;组织各助餐机构与春光市场、巨龙物流港等大型蔬菜、米面油、调味品生产、批发市场及农业合作社谈判会商,以最优惠的价格供应食品原材料,不断降低食材成本。

5.强化人员保障。对新建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各配备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助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6.实施就餐分类补贴。坚持家庭尽责、个人负担,提供有偿服务,不提倡“免费餐”。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助餐补贴发放要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确保老年助餐政策精准落实

7.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助餐行动。充分发挥慈善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各类公益慈善组织、乡贤、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牵线搭桥”。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积极动员社会组织特别是餐饮类、配送类、物流类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运营老年助餐点、开设老年餐桌、畅通老年助餐配送渠道等方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助力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民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全区老年助餐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助餐服务工作中的问题,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确保把这一惠民实事抓细抓实。按照属地责任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区民政局履行牵头抓总工作职责,依托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区发改局负责将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区人社局负责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安排公益性岗位,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区住建局负责结合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引导房地产、物业企业免费或低价提供助餐设施场地,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全区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养殖园区、蔬菜种植园区最大限度降低食材价格,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区商务局负责积极引导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生活类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区税务局负责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依法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

3.强化督促指导。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责任制,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做到证照齐全。坚持积极主动创稳,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用电、用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4.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体公开老人食堂的分布地点和“助餐地图”,及时准确传递老年助餐惠民利企举措,确保政策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1.肃州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肃州区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规范(试行)

3.肃州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规范(试行)

4.肃州区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1

肃州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肃州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建斌  区民政局局长

马军帅  区政府调研督查室主任

  员:杨    区税务局副局长

赵永鹏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李正义  区发改局副局长

宿好江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葆祺  区人社局副局长

于龙哉  区住建局副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永强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兆义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冯金明  区规划服务中心主任

    区商务局副局长

张兴强  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道(社区)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王建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肃州区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规范(试行)

一、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一)中央厨房

1.膳食加工。要做到证照齐全(即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

2.膳食外送。各中央厨房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如保温箱)等设施及其存放、清洗场所和设施;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每餐次外送膳食数量超过50人份的,应设置与供应数量相适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分装专间或专用场所;宜配备餐具、接触膳食的工用具和容器的热力消毒设备(如洗碗机、蒸箱、红外消毒柜等);应在烹饪、分装、餐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膳食制作后应尽快送达,送餐时限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确保膳食安全。同时与对口供餐点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

3.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

(二)助餐点

1.信息记录。区民政局对承担供餐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有关信息予以及时掌握、记录、核实并建立档案。

2.场所要求。应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微波炉、洗手水池。需在老年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宜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

二、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要求

1.中央厨房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2.中央厨房、助餐点须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各助餐服务机构须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4.各助餐服务机构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机构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1.中央餐厅须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2.各助餐服务机构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各助餐服务机构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

4.承担向助餐点配送膳食的中央厨房应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向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

附件3

肃州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规范(试行)

本文所称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中央食堂”、社区老年食堂、大中型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有关场所。

一、基本设置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按以下条件设置:

1.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2.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3.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4.按照“五有”要求规范建设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即:有统一的名称,“**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长者食堂)”,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有助餐服务政策宣传图片(门店内显著位置上墙);有规范的老年助餐服务流程;有符合老年人口味的营养膳食菜单;有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化手段。

5.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设置满足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行业标准要求的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二、基本要求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老年助餐点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进行膳食加工的助餐场所,其经营者应符合《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条件,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2.提供品种多样、符合老年人特点和膳食营养的健康安全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3.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要有健全的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记录制度及奖惩制度。

4.有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负责场所的管理、日常接待、助餐服务等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建立菜谱及价格公示机制。

5.工作人员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

附件4

肃州区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全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规范。

一、参与主体和形式

(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1.大中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2.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人知晓。

3.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和确保供餐能力的前提下,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二)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鼓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二、工作环节

1.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与民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2.区民政局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质量监控与管理

1.鼓励各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开通电话订餐服务,开发APP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

2.区民政局及乡镇、街道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定期对登记在册的各类服务机构和助餐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供餐及配送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老年助餐服务,确保向老年人提供安全的助餐服务。检查发现不符合开设验收条件的,取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收回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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