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编码 | 11620000013896491R2000107003000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工信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咨询方式 |
电话:
09318929187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0931892929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时限 | 9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8个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改革举措: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8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实施主体 |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申办主体 | 企业法人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咨询电话 |
电话:
09318929187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8929299 |
咨询电话 |
电话:
|
||||
投诉电话 |
电话:
09318929299 |
||||
办理地点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政务大厅省工信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可网上办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预约办理 | ||||
编码代码 | |||||
基本编码 | 000107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620000013896491R | ||
实施编码 | 11620000013896491R2000107003000 | 业务办理编码 | 11620000013896491R200010700300001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